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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关于在我市实行自然人房屋依申请实名制登记有关内容
2014-02-27 11:42:22   来源:住建局网站    点击:

为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方便群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从2014年4月1日起开始实行自然人房屋依申请实名制登记。有关内容为:

1. 自2014年4月1日起,在申请房屋登记时,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共同申请,并通过填写申请表写明共有人,申请人和共有人要与登记原因证明文件(购房合同、发票、公证书等)记载的当事人主体名称一致,如果一致,则依法在登记簿上将申请人记载为房产所有权人。

涉及代理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接受登记机构的询问,对被代理人的申请事项真实性负责。

2. 办理房屋登记时,房屋登记机构不审查申请人的婚姻情况,仅询问申请人的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及共有的方式、所占份额等。经询问无共有人的,不收取婚姻状况证明。申请人在申请询问表签字确认后,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 夫妻一方申请增加为房产共有人的,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登记,并收取婚姻状况证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夫妻一方)不同意的,夫妻另一方应申请异议登记。

4. 房屋产权登记日期在2014年4月1日之前的,房屋转移、抵押、变更、换发、补发等,仍按原登记方式办理。涉及到原房屋登记权属的,应核查原房产档案材料中配偶姓名。有配偶的,根据婚姻状况办理登记。

5. 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登记时需参考当时房改和经济适用房审批手续。如果审批手续中有夫妻双方姓名的,根据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办理登记。

6. 根据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

相关名词解释

自然人房屋依申请实名制登记:在申请房屋登记时,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共同申请,在原因证明文件(购房合同、发票、公证书等)上直接注明共有人,申请人和共有人与登记原因证明文件记载的当事人主体名称一致,则依法在登记簿上将申请人记载为房产所有权人。今后登记机构在办理该房屋相关登记时将不再审查是否存在隐性共有人。配偶作为隐性共有人如果需要申领房产证的,申请人要主动提出申请,在提交婚姻证明后,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可以登记为共有房产。例:购买商品房时,商品房购房合同、发票上直接写上夫妻两人名字,则登记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结婚证。如只写一人名字,登记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请,一人办理登记的,在该房屋发生交易时,由房产证上登记所有人签字即可办理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等。如果配偶要申请办理共有房产证的,则需提供婚姻证明并由夫妻俩共同申请。夫妻一方如果不同意的,则夫妻另一方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登记原因证明文件:申请办理房产证的要件,就是如何取得房屋的资料,如购房合同、发票、公证书等等。例:购买商品房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发票等。

上述内容咨询电话:50376060、57336051。联系地址:昆山市祖冲之南路505号 昆山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传真:57336055。

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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