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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局】贯彻落实“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六年行动计划”工作实施细则
2015-07-20 16:56:10   来源:昆山科技局网站    点击:

昆山市科技局贯彻落实“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六年行动计划”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快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推动“昆山之路”从头越,根据《昆山市“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六年行动计划”实施意见(2015—2020年)》(昆委〔2015〕22号)、《关于推进转型升级创新发展财政扶持若干政策》(昆委〔2015〕2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实施一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已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授权专利、软件著作权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具备先进性、成熟性和适用性特征,能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或生态环境效益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和生物新品种。

第四条  “实施一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包括:订制储备一批科技成果项目、引进落地一批科技成果项目和培育转化一批科技成果项目三个方面。

第五条  订制储备一批科技成果项目

1.支持范围:聚焦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主导产业转型发展亟需解决的共性关键技术,以“合同研发项目管理”的形式,每年向技术成果供给方有偿预订研发一批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或一次性购买科技成果并实施产业化。

预订研发是指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技术需求通过签署技术开发合同的方式寻求技术解决方案;一次性购买科技成果并实施产业化是指通过技术交易购买技术成果并在本市转化成现实生产力。两类项目均需每年6月向科技局备案。

2.支持方式:经评审认定,属预订研发类的,按申报单位实际支付预订研发费用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于具备产业化前景的优质项目列入订制储备项目库予以跟踪培育;属一次性购买类的,按实际交易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上述项目均采取后补助的方式,以科技创新券的形式予以支持。

预订研发类项目到期后,根据合同费用支付凭证,兑现相应科技创新券额度;一次性购买类项目需进行中期考核,考核合格的,兑现相应科技创新券额度(不超过项目可兑换总额度的一半),其余额度在项目到期且考核合格后一并兑换,项目考核不合格或因故中止的项目不予兑现剩余科技创新券。

第六条  引进落地一批科技成果项目

1.支持范围:重点围绕新一代电子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能源环保、现代农业等技术领域,引进一批在行业内发展潜力足、成长性好、支撑力大、具有标志性的“人才+科技”的科技型企业、产业化项目,增强科技成果带土移植成活率。

2.支持方式:列入引进落地项目库备案,经评审给予不超过项目货币及实物资产投资额30%的股权投资,对于成熟度较高且具备产业化前景的科技成果项目,优先支持申报培育转化一批科技成果项目及各级各类科技、人才项目。项目到期后,还未进入培育转化阶段,不再列入项目库予以跟踪培育。

第七条  培育转化一批科技成果项目

1.支持范围:支持企业通过自主创新或技术成果交易、科技创新项目引进等方式,经过开发研究(技术攻关)、中试转化阶段最终实现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

2.支持方式:

(1)经认定后,通过创新券形式对企业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技术攻关、中试转化等研发投入进行资助,支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2)对承担国家、省、苏州市各类科技计划指令性项目和市级以上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按不超过项目货币及实物资产投资额的30%给予股权投资。

(3)引进落地一批科技成果项目完成后,进入培育转化阶段,优先给予支持。已认定为订制储备的一批科技成果项目,其中列为一次性购买类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当年度认定为省级、苏州市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即列为昆山市级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

第三章  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

第八条  科技服务补贴

1.支持范围和方式:支持在孵企业获取相关科技服务,对所发生的费用给予50%的补贴。支持非在孵的中小微企业开展向高校、科研院所、相关科技平台购买科技服务,参照在孵企业支持标准,以科技创新券形式予以支持。同一企业一年内所获科技服务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在孵企业是指在孵化器内备案的企业。在孵企业申报项目时须首先经由孵化器审核通过,再提交所在区镇审核;非在孵企业直接由所在区镇审核。

中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统计局国统字〔2011〕75号文件规定的营业收入小于4亿元且从业人员小于1000人的工业企业。

科技服务包括:创业导师、科技咨询、知识产权保护、检验检测仪器共享服务和技术转移服务。企业申报科技服务补贴时,提供科技服务的机构和个人须经备案确认,具备相应的资格。

创业导师为具备相关资质经孵化器备案,有辅导初创型企业创业能力的专业人士。创业导师服务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导师与初创企业以“一对一”结对帮扶的形式,提供创业辅导的服务;第二类是由孵化器为在孵企业聘请,导师以讲座、沙龙等形式,进行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企业经营管理、市场开拓等集中辅导培训的服务。

科技咨询服务包括:技术咨询、企业诊断、科技评估、竞争情报分析、科技查新和文献检索等科技信息服务。企业申报科技咨询服务补贴须提供实际服务内容和服务绩效证明,经评审后确定补贴金额。

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包括:知识产权维权、知识产权评估、知识产权平台建设和数据分析、知识产权托管。

检验检测仪器共享服务是指企事业单位将所管理的仪器设施加入昆山市级以上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向社会开放,提供面向研发设计、产品试制过程中所需的观测、分析、测试、检验、标准、认证等服务。

技术转移服务是指通过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基于互联网的在线技术交易平台或其他有专业资质的技术转移咨询机构,帮助企事业单位获得或输出技术成果的服务。

2.存在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持:服务提供方和接收方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使用共享仪器设施进行法定认证、质量检测、执法检查、商业验货、商业摄制、医疗服务、电信计费、进出口检验检疫等活动。

第四章  提升企业研发创新能力

第九条  购置研发设备和建设研发机构补助

1.支持范围:引进和新建研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各类研发机构。

2.支持方式:

(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苏州市级、昆山市级研发机构,须前期备案,待建设期结束后,委托科技项目审计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经专家验收合格,按新购置研发设备额的10%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根据国家级、省级、苏州市级、昆山市级研发机构级别,补助上限分别为10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同一企业所获研发机构建设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

昆山市级研发机构建设期为1年,上级科技部门认定的研发机构建设期以发文内容为准。新购置研发设备额的计算起始时间以2014年7月1日起始为准。

(2)对新设立的江苏省企业院士工作站、研究生工作站分别给予100万元、10万元补助。

研发设备的认定范围:通过购置获得的用于分析、试验、测试仪器,用于小试、中试线和生产线上检测等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的设备。

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并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同时优先支持申报各级各类科技项目。(同一企业重复认定的不再支持)

第五章  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

第十一条  专利奖励

1.获国家、省专利奖金奖,分别奖励50万元/件、20万元/件;获国家、省专利优秀奖,分别奖励20万元/件、10万/件;

2.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示范企业,奖励50万元/家;

3.贯彻执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简称贯标),通过国标认证的,奖励10万元/家;通过省绩效评价的,奖励5万元/家。

第十二条  专利申请补助

1.法人申请的国内发明专利进入实审后,补助2000元/件;

2.法人申请的国内发明专利获授权且预缴4年以上年费后,补助8000元/件;

3.向国(境)外申请的专利,缴纳的申请费、检索费、审查费、代理服务费等相关费用,按实际缴纳额给予补助,每件专利补助总计不超过10万元。

第六章  加大科技奖励力度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

1.支持范围:上年度完成并通过省、市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已授权的核心专利,具有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创新项目。

2.支持方式:每年评审一次,由市政府颁发奖励决定,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合作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奖

1.支持范围:在我市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科技合作、科技普及推广等科技活动中作出贡献的企业可申报科学技术合作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奖。

2.支持方式:市科学技术合作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奖不分等级,每年评审一次,由市政府颁发奖励决定,每项奖励10万元。

第七章  推动科技金融融合

第十五条  科技人才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

具体内容参见《昆山市科技人才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实施细则》(昆政办发〔2015〕95号)

第十六条  科技贷款保证保险补助

1.支持范围:重点支持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人才企业,苏州市认定的“瞪羚计划”、“雏鹰计划”企业。

2.支持方式:支持科技保险试点,实施科技贷款保证保险补助,在贷款还本付息后单户保险补助额原则上不超过贷款额的1.5%。

科技贷款保证保险是指为“科技人才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简称“风险池”)贷款企业提供的第三方担保模式,在贷款逾期后,按风险池实施细则规定的责任分担比例补偿。

第十七条  专利保险保费补贴

1.支持范围:作为专利权人购买专利保险,且保险合同已生效,所购买的专利保险产品须由保险公司在市知识产权局备案认定。

专利保险是金融保险导入知识产权保护后推出的新商业险种,是指投保人以授权专利为标的向保险公司投保,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投保人为专利维权而支出的相关费用进行赔偿。

2.支持方式:按企业实际支付保险保费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企业首单保险最高可享受80%的补贴;每个企业当年获专利保险保费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八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

1.支持范围:科技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市场前景广、经济效益好、资金需求量相对较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支持方式:创业担保有限公司对单户昆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担保额不超过市创业担保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10%,并给予被担保企业优惠的担保费率。

第八章  加大平台载体建设

第十九条  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创新联盟、众创空间等补助

1.支持范围:新批国家级、省级火炬计划等特色产业基地,及科技企业孵化器、产业集聚区、大学科技园、创新联盟、众创空间等创新载体。

2.支持方式:在科技创新载体内实施公共服务、人才培训平台等方面建设项目的,分别按不超过设备及软件投入的50%、30%进行补助,单一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其中重复享受部分予以扣除)。

第九章  科技创新券

第二十条  科技创新券具体内容参见《昆山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昆政办发〔2015〕95号)。

第十章  项目及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昆山市科技创新项目和资金的管理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管理流程

1.项目申报。市科技局会同市转型办、财政局编制《项目申报指南》,按程序审定后统一在项目管理平台上发布,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

2.项目评审(论证)。项目评审(论证)由市科技局组织。项目评审(论证)实行专家咨询机制,原则上进行网上评审,专家咨询意见作为科技项目立项和管理的重要依据。根据市财政局确定的科技项目经费审计机构备选清单,委托清单内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相关审计报告,作为项目评审、检查和验收的依据。

3.项目立项。结合专家评审或论证意见,经确定拟立项清单和经费资助安排。对于市本级财政科技经费资助额度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在专家评审基础上,市科技局组织现场考察或项目答辩会。

4.项目下达。会同市财政局下达立项项目和经费计划,签订项目合同,确定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项目实施内容、进度和考核指标。

5.项目实施。项目实施分类管理,市财政科技经费资助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项目为重点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检查和评估的结论作为项目分期拨款的重要依据;50万元以下的项目为一般项目。建立科技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撰写和提交科技报告,科技报告提交和共享情况作为其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6.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做好总结工作,编制项目决算,按时提交验收或结题申请,项目验收工作应在合同确定的结束日期之后半年内完成。根据不同类型项目,采取专家验收等方式进行验收。

第二十三条  资金监督管理

1.资金支出管理。根据预算编制,市财政局和科技局按照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施情况拨付资金,重大项目经费使用由银行等金融专业机构托管。项目承担单位要对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在单位会计核算系统中单独设置会计科目或辅助明细账,对政府拨款及自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2.资金结算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设备费、材料费、专家咨询费、会议费、差旅费等支出,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账、公务卡等非现金方式结算。

3.资金监督管理。

(1)信用管理。加强科技信用体系建设,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人员、评审专家等纳入信用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列入黑名单,取消其申请项目的资格。

(2)审计监督。对于重点项目(市财政科技经费资助50万元及以上),在项目验收时须委托备选清单内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按规定的审计规范完成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其他一般项目,市科技局将进行内审抽查,内审结果作为项目验收通过的前置条件。

(3)绩效评估。财政、科技等部门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资金预算的依据。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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