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关于高技能人才计划的实施细则
2014-05-12 20:58:44 来源:人社局网站 点击:
一、职业培训奖补
(一)企业组织开展职业培训
1.对象条件:
我市企业具有场地、设施设备、师资等培训资源,组织开展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岗前培训。
2.补贴标准:
(1)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初级工300元/人、中级工600元/人、高级工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2)企业组织新录用(含拟录用)员工开展岗前培训,按录用初次来昆就业人数给予企业50元/人的培训奖补。
3.申报材料:
(1)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职业培训开班备案表》、《职业培训奖补申报表》、《技能人才引进培养奖补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和社保缴费证明材料。
(2)岗前培训
《岗前培训奖补申报表》、《岗前培训奖补花名册》。
培训方案、计划、考勤等材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4.操作办法:
(1)培训报备:企业报备《职业培训开班备案表》,区镇劳动所(部门)受理并报市人力资源培训考试中心。
(2)培训实施:企业组织开展培训,区镇劳动所(部门)和市人力资源培训考试中心进行指导、检查。
(3)鉴定考核:企业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请技能鉴定,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实施鉴定并核发证书。岗前培训由企业组织考核,结果报区镇动所(部门)和市人力资源培训考试中心。
(4)申请奖补:企业根据申报要求申请培训奖补,区镇劳动所(部门)受理并初审,市人社局会财政局审核确定奖补金额,市财政局拨付奖补资金。
(二)培训机构组织开展职业培训
1.对象条件:
(1)我市企业职工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四类人员(以下简称四类人员)参加职业培训机构(持有市人社局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组织开展的职业培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
(2)我市企业职工赴市外参加本企业急需工种培训的,需在参训前向单位所在区镇劳动所(部门)和市人力资源培训考试中心备案。
2.补贴标准:
(1)个人缴费培训,按初级工500元/人、中级工1000元/人、高级工2000元/人、技师3000元/人、高级技师4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个人培训补贴。
(2)个人免费(机构垫资)培训,按初级工500元/人、中级工1000元/人、高级工2000元/人、技师3000元/人、高级技师4000元/人的标准给予机构培训补贴。
3.申报材料:
《职业培训开班备案表》(附件1)、《职业培训奖补申报表》(附件2)、《技能人才引进培养奖补花名册》(附件3)、身份证复印件、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社保缴费证明材料和培训费发票复印件。
4.操作办法:
(1)培训报备:培训机构实施个人免费培训(机构垫资)的,向相关区镇劳动所(部门)和市人力资源培训考试中心报备《职业培训开班备案表》。
(2)鉴定考核:培训机构申请技能鉴定,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实施鉴定并核发证书。
(3)申请奖补:
①个人免费培训(机构垫资)的由培训机构根据申报要求申请培训奖补,区镇劳动所(部门)受理并初审,市人社局会财政局审核确定奖补金额,市财政局拨付奖补资金。
②个人缴费参加培训(含赴市外培训)的,由个人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区镇劳动所(部门)申请并附申报材料,区镇劳动所(部门)受理并初审,市人社局会财政局审核确定奖补金额,市财政局拨付奖补资金。
(三)职业院校组织开展职业培训
我市职业院校组织开展职业培训的,参照培训机构执行。
二、技能鉴定奖补
1.条件和标准:
(1)对本细则中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人员,参加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包括其委托上级鉴定机构)组织的技能鉴定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给予鉴定补贴。
(2)我市中职学校在校生和高职院校在校生参加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包括其委托上级鉴定机构)组织的技能鉴定,分别取得中级及以上和高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给予鉴定补贴。
2.申报材料:
《职业技能鉴定奖补申报表》(附件8)、《技能人才引进培养奖补花名册》(附件3)、身份证复印件和鉴定费发票复印件。
3.操作办法:
(1)技能鉴定奖补与培训奖补同时申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受理和初审。职业院校在校生技能鉴定奖补统一由学校代为申请。
(2)市人社局审核,市财政局拨付资金。
三、高技能人才引进奖补
1.条件和标准:
(1)技职院校采用校企合作形式为我市企业输送高技能毕业生,且毕业生在合作企业就业满6个月的,分别给予技职院校1000元/人、毕业生个人1000元的奖励。
(2)初次来我市企业就业满6个月的高技能人才,给予高技能人才个人1000元的奖励。
(3)我市企业引进省、国家级优秀高技能人才就业满6个月的,给予企业5万元/人、10万元/人奖励。
2.申报材料:
《高技能人才引进奖补申报表》或《高技能人才引进奖补申报表(个人)》、《技能人才引进培养奖补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荣誉证书复印件。
3.操作办法:
(1)院校输送高技能毕业生,院校向所在区镇劳动所(部门)申报,区镇劳动所(部门)受理并初审,市人社局会财政局审核确定奖补金额,市财政局拨付奖补资金。
(2)初次来我市企业就业的高技能人才,录用企业向所在区镇劳动所(部门)申报,区镇劳动所(部门)受理并初审,市人社局会财政局审核确定奖补金额,市财政局拨付奖补资金。
(3)企业引进省、国家级优秀高技能人才,录用企业向所在区镇劳动所(部门)申报,区镇劳动所(部门)受理并初审,市人社局会财政局审核确定奖补金额,市财政局拨付奖补资金。
四、人力资源合作奖补
(一)职业介绍补贴
1.条件和标准:
⑴对每年输送100人以上规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市人社局认定,技职院校视同),给予200元/人的职介补贴;
⑵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必须与昆山市就业促进中心签订人力资源合作协议,各区镇签订的人力资源合作协议书须在市就业管理机构备案;
⑶初次来昆山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
2.申报材料:
⑴《昆山市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⑵人力资源合作协议书复印件;
⑶《就业人员花名册》;
3. 操作办法:
⑴网上申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将人员名单通过网上报送给人社部门进行比对确认;
⑵申请补贴: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补贴,市人社局会财政局审核确定奖补金额,由市人社局通过国库支付系统申请付款。
(二)开设“昆山班”配套补助
1. 对象条件:
⑴对有相同专业需求的企业,经人社部门认可与教育培训机构、技职院校开设“昆山班”,签订办班合作协议书;
⑵ “昆山班”学员须取得国家颁发的初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⑶“昆山班”学员在人社部门指定企业或协议企业,实习或就业时间不少于4个月。
2.补贴标准:
按企业资助额1:1给予培训机构、院校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配套补助。
3.申报材料:
⑴《“昆山班”配套补助申请表》一式三份;
⑵“昆山班”合作协议书复印件;
⑶《“昆山班”学员花名册》;
⑷“昆山班”学员在企业实习或就业时间不少于4个月的《实习就业花名册》及考勤记录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⑸申报单位提供企业资助“昆山班”的收款凭证复印件。
4. 操作办法:
⑴开班报备:教育培训机构或院校向昆山市人社部门提供《“昆山班”学员花名册》和办班合作协议书进行备案;
⑵企业确认:企业提供“昆山班”学员实习或就业时间不少于4个月的《实习就业花名册》及考勤记录;
⑶申请补贴:由教育培训机构或院校申请补贴,市人社局会财政局审核确定奖补金额,市财政局拨付资金。
(三)企业“冠名班”配套补助
1. 对象条件:
⑴企业与院校需签订“冠名班”校企合作协议;
⑵“冠名班” 学员每班不少于50名;
⑶“冠名班”学员在企业实习时间不少于5个月。
2.补贴标准:
给予“冠名班”企业2万元/班的配套补助。
3.申报材料:
⑴《企业与技职院校开设冠名班配套补助申请表》一式三份;
⑵“冠名班”协议书复印件;
⑶《“冠名班”学员花名册》;
⑷“冠名班”学员来昆山实习或就业时间不少于5个月的《冠名班”实习就业花名册》及考勤记录。
4. 操作办法:
⑴开班报备:企业向昆山市人社部门提供不少于50人的《“冠名班”学员花名册》和校企合作协议书进行备案;
⑵申请补贴:由企业申请补贴,市人社局会财政局审核确定奖补金额,市财政局拨付资金。
五、其它
1.本细则中高技能人才引进和职业培训奖补一年内不重复享受,高技能人才引进和职介补贴不重复享受。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一人一年内只可享受一次奖补,岗前培训除外。
2.本细则中岗前培训奖补每月审批一次,其它奖补每季审批一次,每月(季)结束后十天内相关部门受理奖补申报。各类奖补需在符合条件后六个月内申报,逾期视同放弃。
3.各区镇劳动所(部门)负责做好供需对接、申报受理和初审、奖补资金代发等工作;市人力资源培训考试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做好培训管理、业务指导、考核鉴定、奖补资格(证书)核定等工作;市就业促进中心负责人力资源合作平台管理、奖补受理和核定等工作;市人社局负责协调监督、奖补审核、资金报批等工作;市财政局(区镇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工作。
4.本细则中资金列支渠道:
(1)高级工及以上高技能人才培训奖补、高技能毕业生和优秀高技能人才引进奖补、人力资源合作昆山班和企业冠名班补助、高级工及以上技能鉴定奖补、职业院校在校生技能鉴定奖补等由市人才专项资金列支。
(2)初、中级技能培训和鉴定奖补、岗前培训奖补、人力资源合作基地职介补贴、信息化平台建设等由市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5.各部门要规范和优化业务流程,专人负责相关工作,利用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工作效率,杜绝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等违规违纪现象。
6.本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昆山市财政局
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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