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局】关于生产企业来料加工手册核销的通知
2014-04-25 11:27:19 来源:昆山国税局网站 点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2号公告要求: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应在海关签发来料加工核销结案通知书之日(以结案日期为准)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或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办理免税核销的,应按规定补缴来料加工加工费的增值税。
现要求各生产企业今年度(含2013年度还未核销)的海关已结案的来料加工手册(B打头的手册)及时持下列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核销需要提供的资料:
1、海关签发的核销结案通知书;
2、《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3、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2、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昆山国税局
2014-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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