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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莫逞能 危险驾驶不是小事!
2018-07-12 11:35:00   来源:苏州市公安局    点击:

酒后莫逞能 危险驾驶不是小事!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危险驾驶罪自2011年入刑以来,国家对酒驾行为的打击越来越严厉,但是仍然有那么几位驾驶员,心存侥幸心理、无视法纪,冒着危险酒后驾驶上路。近期,高新分局枫桥派出所一周内办理两起涉嫌危险驾驶案件,令人痛心。

案例一:不顾朋友劝阻 酒后驾驶机动车

6月29日0时51分许,杨某喝了3两左右酒后,不顾朋友的再三劝阻,驾驶车辆到太湖大道高架桥朝红路附近时,在酒精作用下,未及时发现前方停在路边的车辆,躲避不及,直接撞上,将对方车辆后备箱撞凹。

民警在对其进行呼出气体酒精检测后,结果显示为130mg/100ml。2018年6月29日,杨某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取保候审。

案例二:心存侥幸酒后上路 引发交通事故

无独有偶,7月4日2时02分许,枫桥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称,在高新区滨河路金科王府门口处理一起两车事故时,发现现场其中一位车辆驾驶人廖某身上有浓烈的酒味,有酒后驾驶嫌疑。

民警当即使用呼吸酒精探测仪进行呼出气体酒精检测,检测结果竟然高达169mg/100ml。

经了解,廖某当日与朋友饮酒过后不听朋友劝阻,独自驾车。行驶到滨河路枫津大街路口时,因为酒精作用,误将左转信号灯看成直行信号灯,与正在拐弯掉头的车辆撞上。2018年7月5日,廖某因涉嫌危险驾驶案被取保候审。

警方提醒:饮酒后驾车,因酒精麻痹作用,反应迟钝,操作能力降低,往往不能很好地操纵车辆,驾驶机动车危险性极高。

广大机动车驾驶人应深刻认识到危险驾驶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珍爱生命,敬畏法律,酒后莫逞能,拒绝危险驾驶,对自己、对家庭、对社会高度负责。

法律小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延伸阅读:酒驾知识知多少

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是根据驾驶人员血液、呼气中的酒精含量值来界定的。

饮酒驾驶条件:20mg/100ml≤血液中的酒精含量<80mg/100ml

醉酒驾驶条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80mg/100ml

【提醒:】一般情况下饮用350ml啤酒后,血液酒精浓度就可达到20mg/100ml,即达到饮酒驾驶的处罚条件。

酒驾后果很严重处罚有哪些?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罚措施=暂扣6个月驾驶证+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醉酒驾驶机动车:处罚措施=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3、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处罚措施=15日拘留+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4、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处罚措施=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5、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处罚措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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