粗心市民取钱忘拿银行卡 民警快速破案帮其找回
2018-01-15 11:44:00 来源:苏州市公安局 点击:
近日,粗心大意的市民王先生在银行ATM机上取钱时忘记将银行卡取回,被人冒领了5000元,幸好这一切被监控记录了下来。
当天中午12点左右,王先生在黄埭镇中国银行ATM机上取钱,由于当时身上携带了一大堆的资料,取完钱后忘记退卡。回到家后收到短信提醒,自己的卡又被人取走了5000元,才想起银行卡忘在了ATM机内,于是立马打电话报警。接警后,黄埭派出所民警陪同王先生查看了银行ATM机上的监控录像。录像中显示,王先生取钱离开后不久,有一名穿黑色羽绒服的年轻男子进入了ATM机前,男子上前伸手插卡时发现卡不能插入柜机内,随后探头观察了一番插卡口,似乎是发现了王先生插在里面的银行卡,思考了片刻没有取出卡片而是继续在提款机上操作了片刻,取出取款机里的钱转身便匆匆离开了。民警通过调取该时段周围路段的视频监控,并四处走访询问寻找更多线索。经过两个小时的侦查及周边群众排摸,最终,在黄埭镇陈大房小区后抓获嫌疑人史某。
目前,史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已被刑事拘留。
警方提醒:
市民在银行ATM机上存取款时,注意提防陌生人靠近,请记得取走银行卡和随身物品,切勿粗心大意,避免造成财物损失。
法律链接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于受害人王某所持有的银行卡也属信用卡的一种,因此史某的行为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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