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20问
2015-01-28 10:31:32 来源:《昆山台商》2015年1月刊 点击:
10.新环保法关于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有何规定?
答:新《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三同时”制度是我国在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创立的一项重要的环境法律制度,其目的是落实开发建设活动对环境产生影响的防治措施,防止新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产生,并根据“以新带老”的原则,促进老污染的治理,最终做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和谐发展。
11.新环保法关于未批先建的建设项目有何新规定?
答:新环保法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该规定与《环境影响评价法》不同之处在于,堵住了现有规定中“限期补办”的漏洞,对于未评先建的违法项目,不能再通过补办手续的方式“补票”,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必再履行“限期补办手续”的程序,可以直接处以罚款。
12.新环保法是怎样体现环境民主原则的?
答:新环保法专门设立了一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通过立法鼓励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环境保护工作,体现了全民参与环保的基本理念。
一是细化了公民参与环保的方式。如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的“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第三十八条“公民应当……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等。
二是赋予了公民监督环保的权力。第五章专门规定环保部门应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公民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发现政府、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都有权举报等。
三是规定政府在环保工作方面必须接受人大的监督。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13.新环保法对政府监管职责有何新规定?
答:新环保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对于履职缺位和不到位的官员,新环保法规定了处罚措施。
新修订环保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如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等将对直接负责主管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14.针对近年来环境突发事件频发、高发的现实,新环保法设计了哪些专门的制度条款?
答:新环保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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