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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20问
2015-01-28 10:31:32   来源:《昆山台商》2015年1月刊    点击: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2014年4月24日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这部被认为“史上最严”的法律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环保法》法律条文从原来47条增加到70条,增强了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1.新《环保法》立法目的是什么?确立了怎样的环境保护基本原则?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立法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环境保护基本原则是: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

2.环境保护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一)明确了生态文明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二)明确了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和基本原则;

  (三)完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

  (四)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五)强化政府责任;

  (六)强化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保责任;

  (七)强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责任;

  (八)公民的环境权利和环保义务;

  (九)规定环境公益诉讼;

  (十)加强农村环境保护;

  (十一)推动环境信息公开;

  (十二)加大违法排污的责任,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

3.新环保法关于损害担责原则是如何规定的?

答:新环保法第五条规定,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损害担责原则是指只要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即为损害,行为人就要承担责任。新环保法对损害者的责任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重点排污单位有主动公开信息的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此外,还规定了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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