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个人可以用境内资金作为新设公司的出资吗?
2018-09-13 11:51:00 来源:贝斯哲微信公众号 点击:
“我在大陆工作,有工资收入,有出租或转让房屋赚到的钱,有股票买卖收入,现在想在大陆投资设立贸易公司,用境内银行账户的资金作为出资,可以吗?”
“对不起,不行。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金的出资,除非符合规定条件,否则必须要从境外汇入。”
——以上是常发生在我们和客户之间的对话。
明明是自己的钱,想怎么用就怎么用,当然包括用于投资企业的出资,为什么到了台商这里,就不可以了呢?
其实针对的不是台商,而是所有的外籍个人及在投资时视同外资的台港澳同胞。
原因无他。中国是实行外汇管理的国家,尽管未有明文规定禁止外籍个人以境内合法收入作为出资,但实际上相关法律法规之间已经相互印证了“外籍个人不得以其境内收入作为出资或增资”的结论,除非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哪些境内人民币可以作为出资?
01在境内合法取得的利润(包含未分配利润及应付股利)、属于外国投资者的盈余公积金与资本公积金
如上图,台商A已经在大陆有投资甲企业,其赚取的利润(虚线部分)原本需汇回境外再汇入大陆作为对乙企业的投资,根据现有规定,该等利润无需汇出境外而可以直接作为对乙企业的出资(实线部分)。
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同时,汇发(2015)13号文《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之【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中,规定“银行应区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办理登记;外国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合法取得的利润用于境内再投资或转增资本的,出资方式登记为人民币利润再投资。”
与合法利润可转为出资/增资相同性质的,还有外商投资企业中属于外国投资者的盈资本公积金与盈余公积金。
根据汇发(2003)30号《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之3:“外国投资者除能够以可自由兑换货币、进口设备及其他物料、无形资产、人民币利润等方式出资外,经外汇局核准,还可以下列方式作为向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1)外商投资企业将发展基金、储备基金(或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等转增本企业资本;……”
02股权转让所得
台商A将其对境内投资的甲公司之股权转让给大陆人B,B原本应申请将股权转让价款支付到境外给A,因A在境内拟新设乙公司或对乙公司进行增资,因此A可直接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将应向B收取的股权转让所得作为对乙公司的出资或增资。
根据汇复(2000)129号文《关于外商以人民币再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外商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清算、股权转让及先行回收投资所得的人民币资金在境内再投资,在政策上可享有同外汇出资同样的待遇。”同样,汇发(2015)13号文之【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中规定,“外国投资者以其在境内股权转让所得、减资所得、先行回收所得、清算所得用于境内再投资和以所投资企业的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外债本金及利息转增资本的,出资方式登记为非人民币利润再投资。”
03清算所得
台商在大陆投资的甲公司因经营不善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资金在缴纳相关税负后可直接汇至境外,如A在境内拟设立或投资乙公司,则该笔清算剩余资金无需汇至境外,而直接申请在境内汇至乙公司作为出资/增资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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