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撤资 一走了之行不通
2018-08-28 11:47:00 来源:贝斯哲微信公众号 点击:
各项成本的不断上升及经营环境的恶化,使得很多外资及台港澳企业开始慎重考虑退出国内市场,转往东南亚生产或索性关厂。但由于清算流程琐碎而漫长,或投资者不愿正视企业因经营不善而拖欠的税款、员工薪资或供应商货款等问题,常常选择一走了之,并未根据法定流程办理清算,认为反正公司仅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即可,不会累及到股东、法定代表人或董监事等人员。
大错特错矣……
近年来国家为加强对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自律管理及信用约束,陆续颁布实施了系列法规,如2014年10月1日起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9月14日的《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等,无不彰显了政府对于重新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决心。
对企业,开启【法人黑名单】模式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及2016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企业将列入法人黑名单:
一、应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
1、未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
2、企业信息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发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备并未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
3、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4、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二、应列入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情形
1、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2、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
3、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4、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5、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6、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7、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8、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9、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
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
由上可见,即使公司已经没有业务、终止运营,也不意味着可以将公司放置不管,每年仍需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否则会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被列异3年之后,还会被列入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严重者还会被吊销营业执照。
对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及董监高,加码惩戒措施
对于被列入“法人黑名单”或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经营者们,真的可以一走了之吗?
根据2015年9月14日由国家发改委和工商总局牵头的38个部门联合签署的《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从行业准入、任职资格、融资信贷、资质获取等众多方面对失信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了限制,具体如下:
一、负责人的范围
根据备忘录第一条的规定,联合惩戒的对象为:被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
也就是说,被列入“法人黑名单”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以下人员,都可以作为惩戒对象,予以惩戒:
1、法定代表人;
2、负有责任的股东;
3、相关责任人员(包括监事、董事、高管)。
二、惩戒措施
1、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
2、限制乘坐火车(限制乘坐火车高级别席位,包括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
3、限制部分高消费行为,对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当事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由执行法院依法限制其高消费行为;
4、市场准入限制与任职资格限制。对于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其相关责任人员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本行业,且不得担任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指不得担任相关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因不同行业而禁止的时间不同);
除上述惩戒措施外,对于企业自身还设有:
1、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2、融资授信限制;
3、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4、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5、限制参与工程招投标;
6、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
7、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8、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9、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10、限制取得政府资金支持;
11、限制企业债券发行;
12、限制取得生产许可;
13、列为检验检疫失信企业;
14、限制获得相关荣誉等惩戒措施。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根据备忘录规定,(1)企业;(2)企业法定代表人;(3)对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股东(4)其他相关人员,上述主体均被列为联合惩戒的对象,并合称为“当事人”。因此,《备忘录》并没有将失信企业与其法定代表人应当担负的责任做出明确的区分,上述的惩戒措施无论对企业还是对个人,从理论上讲并不存在绝对的界限。
法院也有专属【老赖黑名单】
除了上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法人黑名单”,法院也有专属的黑名单即“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也就是俗称的“老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针对可以履行但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人员,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一旦被列入,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若企业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会被相关部门诉讼至法院并在判决生效后被申请强制执行,届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其他主要负责人有可能会被列为共同被告,一同作为被强制执行的对象,若仍未及时履行义务,会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这点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即使被告只有企业一个,法定代表人、股东、主要负责人未被列入共同被告,有些法院依旧会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连同企业一同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之中,一旦被列入该名单,则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税务局也有妙招
对于在经营中未正常报税的企业,除了会被税务部门追缴拖欠税款及滞纳金外,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会被认定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其认定标准如下:
1、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查补税额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
2、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3、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5、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6、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7、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8、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一旦被认定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企业及其负责人将会面对国家21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中的惩戒措施,其中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当事人为企业的,惩戒的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具体惩戒措施包括:
1、强化税务管理,通报有关部门,成为税务机关的重点监控对象;
2、阻止出境;
3、限制担任相关职务;
4、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
5、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
6、向社会公示;
7、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8、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9、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0、 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
11、 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12、 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13、 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14、 依法依规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
15、 从严审核企业债券发行、依法限制公司债券发行;
16、 依法限制进口关税配额分配;
17、 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18、 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
19、 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20、 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21、 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22、 对失信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
23、 撤销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24、 行业协会商会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
25、 强化外汇管理;
26、 限制在认证行业执业;
27、 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
【善始而敬终】。当互联网及信息共享成为各部门联合整治的工具时,外商如要撤退,不能再简单粗暴地拍屁股走人;不管是外籍股东,还是外籍法定代表人等高管人员,除非不再打算进入中国境内,否则只会作茧自缚。况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法院可对失信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这对外籍人员来说才是致命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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