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解析 | 外商投资企业减资涉及的税务分析
2017-03-31 09:36:41 来源:贝斯哲公众号 点击:
企业减少注册资本,一般出于两个目的:一是因为经营业绩欠佳造成亏损,希望通过减资达到弥补亏损的目的,进而美化企业财务报表;二是企业经营中产生剩余资金,股东拟撤回资金以便活用。但实务操作中,外商投资企业减资因涉及各地政府招商引资的业绩考核,通常都会持相对谨慎态度。
外商投资企业减资应注意事项
虽三资企业法律法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的前提下,经审批机关批准可予减资,且《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亦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该等规定都赋予了外商投资企业减资的权利,但因减资使得企业对外承担债务的能力范围减小,因此法律上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用于弥补亏损的减资行为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审批程序:
1、需履行内部决议流程。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四十四条的定,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减少的决定权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并且均为特别决议即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由此可见,减资实行的是资本多数决,而不是股东人数的多数决。
2、应根据当地政府部门要求取得招商部门同意。此步骤并非法定流程,但很多外商投资企业尤其是制造业,购置土地厂房时应当地政府土地投资强度(即每亩土地应达到的投资额度)的要求而设定了较高的注册资本额,如减资后平均每亩土地的投资额度达不到要求时,则可能遭致招商部门的否决。这也是有些地方商务部门在外商投资企业减资时会要求事先取得招商部门的同意意见的原因,这就要求拟减资企业需与当地招商部门进行沟通后方可进行。
3、履行债权人通知及公告流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可以在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则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也就是说,债权人并无权阻拦外商投资企业的减资行为,但有权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对于没有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的,工商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向工商部门提交关于债务清偿/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减资行为纳税分析
企业减资是否会涉及到税收问题?
企业减少注册资本后的资金一种处理方式是归还股东,另一种则是因为企业资金不足无法退还时,企业做资本公积或弥补亏损。
1.减资归还股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实务中,有的股东是原始股东,减资部分是其原投资的部分,此部分属投资收回,并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若股东当初是以股权转让方式取得股权,且收购价格低于原股东实际投入,即所谓的折价收购,企业减资股东实际取得的资金高于对收购投资额,则会产生收益,收益分股息所得(境外法人税率10%,境外自然人免征),及资产转让所得(境外法人税率10%,境外自然人税率20%)。
举例来讲,2015年境外A公司以200万美元投资境内B公司,2016年初以100万美元将B公司股权转让给甲公司,2016年结束,B公司账面亏损1,000万人民币,拟减资120万美元,并将减资款支付给境外甲公司,对于甲公司而言,由于其投资成本为100万美元,减资款120万美元高于对投资成本,超出的20万美元应视同资产转让所得,依10%税率缴纳所得税。
2.减资做资本公积或弥补企业亏损
减资后资金并未退还股东,而是留存企业账面,应属受赠资金行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除免税及不征税收入外,均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企业所得包含接受捐赠所得。故依税法分析,减资弥补亏损可以视为公司减资后将款项归还给股东,股东再捐赠给公司的行为,受股所得应纳入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一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资金的赠与并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亦不属股权印花税规定范围,故也不会产生增值税及印花税。
无论是减资退还股东还是留存企业账面,注册资本均需变更,属于应作税务登记变更的事项,所以企业减少注册资本要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到税务部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