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知识产权的保护
2015-04-07 09:19:36 来源:《昆山台商》2015年3月刊 点击:
国外众多成功企业的经验表明,一个企业的成功与重视知识产权的程度密不可分,然而相对于发达国家,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起步的比较晚,有些高瞻远瞩的企业一早就建立并利用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因此尝到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给其带来的好处,但也有不少企业因为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观念而被一些侵权诉讼弄的焦头烂额,精疲力尽。
有一个保护知识产权的专门机构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它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有包括我国在内的100多个成员国。WIPO运行的公约有四个,分别是: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罗马公约和伯尔尼公约,其内容涵盖了知识产权的方方面面。然而,仍有一些发达国家对该组织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满意,因此美国政府在1991年12月起草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TRIPS协议非常具体的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最低保护标准,而且还规定了最惠国待遇,这两点在WIPO中都是没有体现的。
因此,了解TRIPS将对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推广将有重大意义。如下我们便将探讨在TRIPS下对侵权的救济措施以及TRIPS争端解决程序。
一、在TRIPS下对侵权的救济措施
TRIPS第44条第1款规定,司法机关应有权责令当事人禁止侵权,尤其有权在海关一旦发现之后,立即禁止含有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口商品在该机关管辖范围内进入商业渠道。对于当事人在已知、或有充分理由应知经营有关商品会导致侵犯知识产权之前即已获得或预购的该商品,即善意购买或预购的商品,各缔约成员没有义务授予司法机关上述有关禁令的权利。
对已知或有充分理由应知自己从事的活动是侵权的侵权人,司法机关应有权责令其向权利人支付足以弥补因侵犯知识产权给权利人带来的损失,即损害赔偿费。司法机关还有权责令侵权人向权利持有人支付其他开支,其中可以包括权利持有人因此侵权而负担的律师费及其他必要开支。在特殊情况下,即使侵权人不知或没有充分理由应知自己从事的活动是侵权,成员仍可以授权司法机关责令其返还所得利益或令其支付法定赔偿额,或二者并处。
为了有效打压侵权活动,司法机关还应有权将已经发现的正处于侵权状态的商品排除商业渠道。或者责令销毁该商品。
二、TRIPS争端解决程序
TRIPS争端解决程序主要有如下步骤:
1.磋商
当事人应首先通过磋商程序解决争端,而不是直接诉诸正式的争端解决程序。如果一个成员认定按有关协议它所获得的利益正在因另一方成员的行为而受到损害,它可以向该成员提出磋商请求。接到请求的成员应于10日内作出答复,并于30日内进行磋商。否则,要求磋商的成员可以直接提出设立专家组。
2.调解
在各当事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进行斡旋、调解和调停,争端的任何一方在任何时间都可以请求斡旋、调解和调停,开始和结束时间均不受限制。如果在接到协商请求之日60日内进行斡旋、调解与调停,则起诉方应当允许在接到协商请求之日起要求设立专家组以前,留60日期限。
3.设立专家组
从接到磋商请求之日起,如果60日内未能协商解决争端,起诉方可以请求设立专家组。
4.中期评审和最终报告
在考虑了反驳诉状和口头辩论后,专家组要向争端各当事人发布其草拟报告的说明部分。在确定的期限内,各当事人应递交其书面评议。在确定的接受争端的是非评议期满后,专家组应向各当事方发布一个包括说明部分和专家组裁决与结论的临时报告。当事人可以提出一个书面请求,要求专家组在将专家组最后报告散发给各成员之前,复议一下临时报告的准确性。如果评议期没没有收到任何当事方的评议,那么临时报告将作为最后报告,立即散发给各成员。
5.上诉
上诉仅限于专家组报告中包括法律问题,以及专家组所作的法律解释。只有争端各当事方可以对该专家组报告提出上诉。
6.上诉机关的报告
上诉机关应当从争端当事方正式通知起决定上诉之日起60日内提出报告,并散发给各成员。如果上诉机关不能再该期限内提出报告,应对延误的理由,连同估计提交报告的日期通知WTO争端解决局,但无论如何,不得超过9日。
7.WTO争端解决局的裁决
WTO争端解决局应当在上诉机关散发报告后30日内作出决定,各当事方对决定应无条件接受,除非WTO争端解决局以共识决定不通过上诉机关报告。
作者简介:季君,江苏展驰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汉大学本科管理学、法学双学士,昆山市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昆山市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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