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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承保新员工”条款究竟如何理解?
2015-01-28 10:24:24   来源:《昆山台商》2015年1月刊    点击:

“自动承保新员工”条款究竟如何理解?

【案情简介】

昆山金H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内有“自动承保新员工”条款,规定“本保险单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的新员工。被保险人应在新员工入职后的30天内,及时向保险公司申报新员工的投保信息及补缴相应的保费。”保险合同签订后,金H公司每30天向保险公司申报新员工加保和离职员工退保手续,保险公司根据申报的日期进行批改,并出具批改单。2012年2月20日金H公司新员工李某入职,当月23日签订了劳动合同,3月1日李某上夜班时(2日凌晨)右手指受工伤入院治疗,金H公司随即向保险公司作了出险报告。3月16日金H公司按照保险公司一直以来要求的统一格式填写加保批改申请书(上一月是2月17日填写申请),3月19日保险公司收到。

012年7月4日李某被认定为工伤,9月13日被鉴定为工伤九级。因为保险公司不支付赔偿金,金H公司一时无力支付李某工伤待遇,李某向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3年1月11日仲裁委员会裁决金H公司支付李某医疗费等外的各项待遇共计人民币185366.58元。随后金H公司履行了裁决,支付了工伤待遇款。

2013年2月1日保险公司出具《理赔通知书》,认为金H公司员工李某2012年3月1日出险,3月19日上传批单加保,批单从2012年3月16日生效,非保险公司保险责任,因此该事故保险责任不成立。金H公司认为,保险公司对李某的保险责任是从李某作为新员工入职之时自动开始的,因为当初投保时保险人员就是这么宣传推荐的。怎么申报也是按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材料填写的。申报时间也没超出保险公司的要求。但是,保险公司坚持拒赔理由,双方协商不成,金H公司起诉。上海两级法院均判决金H公司败诉,一审法院的理由是员工入职在前,申报加保的时间在后,批改单对该员工的“保险期间”从申报时间起算,因此保险公司不应该对入职在前申报在后的该起工伤责任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的生效是约定附条件的,也就是对每一个新入员工承担保险责任是从金H公司向平安上海分公司申报并缴费开始。尽管申报的时间和缴费的时间不一致,但保险公司的批单同意了金H公司的申报,故平安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应从2012年3月16日起。金H公司在新员工入职后有条件申报而未及时申报,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因此驳回金H公司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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