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假公章” 难逃责任
2014-12-18 17:11:47 来源:《昆山台商》2014年12月刊 点击:
【案情简介】
2012年,浙江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公司)因承建昆山一建设工程与昆山某建材有限公司(建材公司)签订了一份建材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建材公司如约向建筑公司供应了约定的建材,但等工程完工时,建筑公司并没有按约向建材公司履行付款义务,让建材公司更为棘手的是建筑公司的项目承包人早已人去楼空。建材公司经过无数次的催讨,建筑公司始终是耍赖拒付,建材公司无奈只得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诉讼中,建筑公司以合同中所盖公章并非是其真实公章为由,拒绝承担付款责任。
【律师代理】
建筑公司提出双方合同中其建筑公司一方所盖公章系伪造,这是建材公司根本没有想到的问题,因为在合同成立至供货结束期间,部分的货款一直由项目承包人个人支付货款,建筑公司确定没有支付过货款,假设合同中公章属于伪造则意味着建筑公司无需向建材公司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建材公司将面临巨额的财产损失。
此案诉讼一时间陷入了僵局。对于建筑公司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必须通过对建筑公司公章真伪的司法鉴定才能确定。但作为建材公司而言,根本不知签订合同当时公章是否是真假,也不可在合同签订后,先进行公章鉴定再进行买卖交易的,建材公司的负责人也开始犹豫,担心当时项目承包人使用私刻公章,货款就无法要回。
作为本案的代理律师而言,由于诉讼本身就有成败的风险,其结果也是由委托人建材公司来承担,如果鉴定证明合同中公章确定是伪造的,建材公司败诉是必然的,律师本身没有任何责任。况且,通过我方对建筑公司真实公章样本的初步比对,发现公章确实不一致,基本确定合同中出现的公章至少有问题。那么,这种可能导致当事人无法接受的败诉,是否能够避免或挽回?
“细节决定成败”的真理是永远正确的。接下来我去浙江、上海、常州等多地工商局的调查取证,终于发现了能扭转本案败诉迷局的细节且关键的证据。在调查中发现,此建筑公司在我所调查的当地工商局均设立了其分支机构,但经我用其提供的公章样本与工商局注册分公司提供的公章印鉴进行比对,同样也是不一致的,这就意味着建筑公司至少存在着多个内容相同但形制有微型差别的公章。我至少归纳出一个结论:建筑公司除了一个真实公章之外,还有其他同类公章在使用,不能以建筑公司提供的公章为鉴定母本。
随后,法院委托了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进行公章真伪的司法鉴定,我代表建材公司也立即提供了调查来的公章样本提交给鉴定所,经过鉴定所再次经多个工商局取样并经过鉴定,证实建筑公司在同时期存在使用多个公章的情况,不能证明合同中的公章是伪造的,其实说明了,合同上公章尽管不是建筑公司备案的公章,但也不能证明是假公章。
此案经过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我方胜诉,建筑公司不服提起了上诉,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建筑公司上诉,我代理的建材公司最终胜诉了。
【律师点评】
在现在的商业买卖活动中,有一些不良公司或管理不规范的公司往往会用私刻的公章与客户签订合同,为日后逃避法律责任提前设定好条件,当对其有利时其就承认公章的效力(例如:本案中建筑公司用假公章在各地设立的分公司招揽生意),当形势对其不利要承担法律责任时,就以公章伪造为名逃避法律责任(本案属于此类型)。因此,我们律师建议,双方签订合同时尽量能详细检查对方的公章并尽量要求其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以防此类事件发生,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类似付款等一定要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并以开具真实税务发票等行为,来充分证实双方实际的履约行为,防止对方逃避法律责任。一旦发现对方付款或履行合同义务出现违约应当立即调查,采取相应对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如果已经发生了这类案件,一定要认真应诉,配合律师积极调查取证,争取最后结果,不要轻易放弃。
作者简介:
张炜红,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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