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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
2014-12-18 16:49:24   来源:《昆山台商》2014年12月刊    点击:

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全生产法(修正案)》的决定,于当天公布,并于201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十、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的原则规定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矿山、冶金、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和三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专业设置、考试、注册、执业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

十一、对安全生产相关的重要概念做出了明确规定

⒈生产经营单位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⒉主要负责人  规定主要负责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内对生产经营活动负有决策权并能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总经理、经理、厂长等。

⒊事故隐患  规定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全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⒋重大事故隐患  规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或者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事故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

⒌重大危险源  对重大危险源概念进行了修改,规定重大危险源,是指依据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辨识确定的危险设备、设施或者场所(包括场所和设施)。

⒍生产安全事故  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人身伤亡(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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