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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加速折旧:利好当前
2014-11-25 11:33:03   来源:《昆山台商》2014年11月刊    点击:

加速折旧增加了企业在购入固定资产当期或前期可扣除的费用,减轻了盈利企业当前税负,激发了企业更新技术设备的热情,从而为企业长远发展奠定了技术基础,是利好当前,惠及长远的政策

加速折旧对盈利企业和亏损企业影响不同,如何用好加速折旧政策考量企业智慧。

加速折旧政策向普惠制转变

9月25日,国务院决定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但在实践中,因为认定、举证等原因,企业要真正应用有不少限制,并未普遍推行。

此次国务院将企业研发用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以及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列入允许加速折旧的范围,实际上使加速折旧政策成为普惠制,实现了阳光普照,扩大了政策适用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对于能够在当期所得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实际上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收益性支出,一类是资本性支出。在固定资产的处理上,财务和税法均作为资本性支出,一般情况下,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以折旧方式逐步进入当期及以后期限的成本费用之中。在实际工作中需要将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加以区分。原先的财务制度规定2000元以下的按照低值易耗品处理,其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能够一次性在当期成本费用中列支;超过2000元的,作为固定资产,其支出属于资本性支出,按照折旧方式逐步进入成本费用列支。后来固定资产会计准则颁布后,取消了固定资产的确认额度标准,仅规定了固定资产的认定条件。这次国务院明确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有利于各类经济主体加大当期税前列支成本费用额度,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是重大利好。

加速折旧减轻企业当前税负

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消息一发布,经济研究机构就对其影响作出了预测。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研究员通过测算,认为A股所有上市公司第一年预计总共节省的税收可以高达2333亿元,这将是2013年所有上市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总额的7.8%。国金证券的研究人员指出,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相当于暂缓征税和政府提供无息贷款,可以改善企业现金流,从而创造更大效益。首年预计缓征1500亿元~1750亿元,促进科研投入约100亿元。虽然各大机构对政策影响的判断有较大差距,预测数据的准确性有待观察,但均认为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对企业是重大利好。

虽然从较长时期看,在固定资产的整个周期内,加速折旧与非加速折旧的总额是完全相同的,好像没有差异,实则不然。企业处在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的现金流量和企业利润迥异,投资机会和股利分配政策不同,选择购置固定资产的时机和规模对企业影响巨大,为企业运用加速折旧进行税务规划,获得更多税收利益,提供了较大的操作空间和可能。加速折旧政策是国家与企业利益分配的重新调整,相当于国家给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提供了一部分免息贷款,有利于引导企业加快设备更新,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国家创造更多的税收和就业岗位,最终形成良性互动格局。

总得来说,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虽然并非减税,但是企业至少多了一个选择权,此次扩大加速折旧范围对盈利企业是个利好。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者一次性费用化,可以递延所得税纳税义务,节约资金成本。

以全球领先的特种化学品公司科莱恩为例,科莱恩由全球100多个集团公司组成。目前正在筹建大中国区研发中心,该研发中心是该公司全球三大研发中心之一。按以前的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原则上化工的研发设备大多数按照10年进行折旧摊销,而按新的政策,绝大多数研发设备可以一次性费用化在税前扣除。如果采购1亿元的研发设备,按原来政策当年只能有小于1000万元的折旧费用在税前扣除,新政下1亿元当年都可以税前扣除,企业实际上就有9000万元实现了递延纳税,最多可以递延225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当然企业盈利状况不同,所节约的资金成本也会有所差异。

用好加速折旧考量企业智慧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影响的是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本身处于亏损状态,或者处于减免税优惠期,加速折旧不会给企业带来税收利益,有时还会有负面影响,因此,并不是所有企业都适合使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

如果仅考虑折旧抵税因素,只要企业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就应选择加速折旧,但在两种特殊情况下加速折旧效果反而不好:

一是企业处于税收优惠期。加速折旧与非加速折旧相比,固定资产在使用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加速折旧可以递延缴纳税款。若企业处于税收减免优惠期间,加速折旧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是负的,不仅不能少缴税,反而会多缴税。

二是企业处于5年弥补亏损期。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企业在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期内,可用税前所得直接补亏,超过亏损弥补期限,税前所得不能作为纳税所得扣除,须用税后净利补亏。企业在弥补亏损期加速折旧,会使亏损加大,可能导致亏损超过期限也弥补不完。

因此,企业是否加速折旧、何时加速折旧、选择何种加速折旧方法,应从企业整体利益考虑。财务报告是判断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最重要文件,是投资者、债权人、政府、社会公众等报告使用者判断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发展能力、资产运营状况等优劣,并进行决策的主要依据。如果仅仅从减轻税负的角度选择加速折旧,导致企业出现亏损,使投资者认为企业的盈利能力差,不予注入资金,错失发展壮大的机遇。许多民营企业为了不缴所得税,让报表出现巨额亏损,一旦需要去银行贷款,报表反映的亏损让银行望而却步即是例证。

总之,企业选用加速折旧时,要充分关注税收优惠期、5年弥补亏损期,趋利避害;要运用管理会计的方法,注意税收与非税收因素,进行统筹安排,谋取企业利益最大化;要着眼于长远规划,考虑企业的整体利益和战略发展目标,增加企业整体收益,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

律师认为,国务院的决定是“允许”纳税人使用加速折旧,因此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折旧方法,而不是非要选择加速折旧方法。例如在纳税人存在税收减免税期、以前年度有亏损要在规定期限内弥补以及地方予以所得税返还等情况下,可能选择一般折旧方法比加速折旧更为有利,这种情况下,即便经济业务符合税法规定的加速折旧条件,企业也可以放弃采取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而选择更符合企业经济利益的一般折旧方法。

律师提醒,企业购入固定资产,不仅仅涉及加速折旧问题,还涉及其他税收优惠问题,需要统筹考虑。比如,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这些优惠需要统筹考虑,才能使企业利益最大化。

另外,目前税务机关对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实行备案管理,如果企业购入固定资产要采用加速折旧方法,需要及时到税务机关备案。

(感谢昆山市国家税务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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