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政策简介
2014-03-03 11:04:23 来源:昆山市科学技术局 点击:
■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支持政策
■金融扶持政策
■人才激励政策
■知识产权保护
■科学技术奖
■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
■税收优惠政策
(一)高新技术企业
2008年4月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7月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二)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2013年9月29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3〕)70号备案确认的标准和依据。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三)科技服务、技术转让收入
鼓励开展技术类服务。其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增值税)。
(四)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1、税收优惠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示范城市所有离岸服务外包)
(五)软件与集成电路企业
1、软件企业
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和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高新区与科技企业孵化器
1、大学科技园
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07年8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第1、2条
2、科技企业孵化器
(1)部分营业税的免征
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所得税的优惠
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07年8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第1、2条
■财政支持政策
一、国家科技类计划
(一)、专项
1、科技重大专项
十二五重点发展的重大专项
1、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
2、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装备及成套工艺
3、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
4、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
5、大型油气田及煤层气开发
6、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
7、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
8、重大新药创制
9、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
10、大型飞机
11、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部分未公布)
12、载人航天与探月工程(部分未公布)
13、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
2、国家重点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
计划的定位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简称973计划,含重大科学研究计划)是以国家重大需求为导向,对我国未来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全局性和带动性的基础研究发展计划。重点支持农业科学等9个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领域的基础研究,同时,围绕纳米研究等6个方向实施重大科学研究计划。
3、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
计划定位: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简称“863计划”)以解决事关国家长远发展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前沿性和前瞻性高技术问题为核心,重点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提出的前沿技术研究任务和部分重点领域中的重大研究任务。计划实施突出国家战略目标和重大任务导向,坚持攻克前沿核心技术,抢占战略制高点;坚持研发关键共性技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生长点。
4、国家科技支撑
计划定位: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简称“支撑计划”)面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落实《纲要》重点领域及优先主题的任务部署,以重大工艺技术及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产业化应用示范为重点,主要解决综合性、跨行业、跨地的重大科技问题,突破技术瓶颈制约,提升产业竞争力。
(二)、政策引导类计划
1、星火计划
2、火炬计划
A、面上项目 、
①. 产业化环境建设项目
②. 产业化示范项目
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支持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重点振兴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对“转方式、调结构”及地方产业优化升级有带动和示范效应的高新技术项目,有自主知识产权、推动产学研结合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科技兴贸示范。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面向东盟、中亚、独联体、非洲等新兴市场以及其他国际市场,未来能形成较强国际竞争力、技术含量高、能够促进我国外贸增长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的科技兴贸出口示范项目。
B、重大项目
重大项目是指符合国家重点战略需求,对行业和地方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有较强带动作用的项目。分为创新型产业集群和科技服务体系两个方向。
①. 创新型产业集群 支持国家高新区的创新型产业集群,支持集群企业创新发展。支持领域包括节能环保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生物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和新能源汽车产业的企业及产业链配套企业。
②. 科技服务体系 支持区域科技服务体系发展,支持研发设计和技术转移、科技创业支撑、产业促进、人才培训、科技金融等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中国创新服务网络(中国创新驿站)的国家站点、区域站点、基层站点建设。
3、科技惠民计划
4、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
新产品计划项目分为重点新产品和战略性创新产品两类。
A. 重点新产品
重点新产品是指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在国内首次(或首批)开发成功,并开始有市场销售或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技术水平高、附加值高、市场竞争力强的新产品。
B. 战略性创新产品
战略性创新产品是指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战略价值、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中具有显著作用、对行业技术进步具有重大影响,取得重大技术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市场竞争优势的重大创新产品。在满足新产品要求的前提下,战略性创新产品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5、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
(三)、国际科技合作
1、国家科技合作专项
2、中欧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合作资金
3、港澳台科技合作专项
(四)、创新人才推进计划
(五)、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
1、国家(重点)实验室
2、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
3、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六)、其它专项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
1、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
A.申报企业的基本条件。
企业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团队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持续创新的意识。企业的大学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30%以,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10%以上,每年用于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的5%。
B.项目要求和支持方式。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处于国内领先水平,自主研发、创新性较强,知识产权清晰,分为创新项目、重点创新项目两类。
1.创新项目是指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产品在研发或中试阶段、尚未形成有效销售的项目。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的支持方式,按照专家评审意见分档确定支持金额,支持金额为50万-100万元。
申报的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无偿资助
①实收货币资本最低不少于30万元;
②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
③资产总额不高于5000万元;
④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
⑤申报的项目,目前尚未形成销售规模;
⑥项目计划新增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确定,投资结构合理。在项目计划新增投资中,企业必须有与申报地方资金、创新基金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一般情况下,企业申报资助数额应不大于企业的净资产数额。项目执行期为两年,项目计划实现的技术、经济指标应按满两年进行测算(执行期从项目申报之日起计);一类新药项目的执行期可以适当放宽至三年,药品项目完成时可以没有营业收入等经济指标,但必须有明确的、可以考核的目标,如:受理通知书、临床批文、新药证书等,详见项目指南生物、医药领域相关要求。
(2)贷款贴息的创新项目
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批量生产,银行已经给予贷款的项目。申报的企业须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工商注册成立时间须超过36个月,实收货币资本最低不少于30万元;
②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
③资产总额不高于8000万元;
④年营业收入不超过8000万元;
⑤项目计划新增投资额一般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执行期为三年之内(执行期
从项目申报之日起计)。
2.重点创新项目是指具有较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对产业或行业有影响带动作用的关键技术或关键创新产品。采用无偿资助支持方式,按照专家评审意见分档确定支持金额,支持金额为100万-200万元。
申报的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项目必须符合指南的支持方向和范围,
(1)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30000万元;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0万元;至少有三年的持续运营时间;2009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
(2)企业具有较高的成长性,近三年的营业收入持续增长,增长率不低于120%;上年度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上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
(3) 企业须承担过创新基金的创新项目,且最近一个创新项目验收合格;
(4)已获得发明专利的项目优先支持,已获得过社会上创业投资或风险投资的项目优先支持。
2、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机构补助项目
3、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项目
支持方式
1.股权投资方式:阶段参股,引导基金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新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25%。
2.无偿资助方式:
(1)风险补助,按照不超过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投资保障,按照专家评审意见分档确定支持金额,投资前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投资后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
三)、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
四)、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
五)、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
六)、国家磁约束核聚变能发展研究专项
七)、国家重大科学仪器开发专项
二、江苏省科技计划
三、苏州市科技计划
四、昆山市科技计划
“科技专项 + 基本计划”
基本科技计划 ——重点支持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直接带动作用的科技研发活动。从创新研发的阶段讲,基本计划侧重于应用研发。
一、科技专项
1.昆山市机器人发展计划科技专项
(一)重点支持方向
(1) 应用于特种环境作业的工业机器人,以及工业机器人核心功能部件和关键技术;
(2)助老助残、医疗辅助、教育娱乐、家庭服务等高端服务机器人技术;
(3)仿生机器人感知、控制等模块化核心功能部件及其成套设备;
(4)机器人专用软件开发及运动平台设计技术;
(5) 应用于生产、制造、物流等行业的智能自动化装备。
2.昆山市科技服务业发展科技专项
重点支持方向:
(一)科技公共服务能力建设
(1)检验检测和仪器共享服务
用于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单台或成套仪器设备和实验设施;或具有特殊功能,专业较强,精度较高,国内较少的特殊仪器设备和实验设施。对非财政资金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补助。
(2) 特色科技服务业务
采用先入库后培育的形式,重点支持检验检测和仪器共享特色业务、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特色业务建设、科技金融服务、农村科技服务超市、知识产权分析、数据加工服务等领域。
(二)科技成果和技术交易补助
符合我市产业、技术政策,经第三方机构检测查新或权威机构鉴定属于国际国内领先技术、能明显提高本市产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项目;技术先进适用、可形成产业规模、填补本市产业链发展空白、对本市产业链的延伸、产业群的壮大具有重大带动促进作用的科技成果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关键技术的科技成果项目。实施转化后能较快形成产业化、明显提升特色产业发展优势和核心竞争力的科技成果交易项目。
(三)社会组织科技服务能力推进
重点支持科技服务类社会组织开展以下业务:开展企业研发创新需求调研,全面对接企业技术创新需求、产学研合需求,针对制约企业发展的问题、障碍进行专题诊断,真正挖掘出企业创新的有效需求;打造企业创新需求平台,建设企业需求信息库,目标建设科技服务与信息融合的企业发展服务平台,充分整合各种类型的服务能力与服务产品;面向我市建有研发机构的大中型企业和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接受管理部门委托,作为第三方机构对企业创新能力实施评估,对研发机构建设评估优秀的企业滚动支持;对其他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估。
3.昆山市台资企业转型升级科技专项
一、重点支持方向
(1)电子信息;
(2)高端装备制造;
(3)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
(4)新材料;
(5)新能源与高效节能;
(6)高技术服务业。
4.昆山市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科技专项
一、重点支持方向
1. 符合昆山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包括各基地园区的初创型科技企业;
2. 企业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有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与激励机制,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人员;
3. 优先支持符合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企业、各级“人才”企业、开展专利运营的企业、获苏州市级以上专利奖的专利产业化项目。
二、申报条件
1. 申报单位为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2. 申报单位的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健全规范的财务制度;
3. 申报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主导技术属于高新技术领域,有较高的商品化开发价值和良好的市场前景;
4. 申报项目的专利须是本企业自主研发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且在2009年1月1日以后授权的有效专利;
二、基本科技计划
5. 昆山市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
重点支持方向
电子信息; 新材料; 高端装备制造; 新能源与高效节能; 属于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江苏省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
6. 昆山市科技研发机构建设项目
重点支持方向
优先支持在昆设立的大中型企业研发机构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
引进国内转改制的开发型科研机构来昆创办的研发机构或设立的研发机构的分支机构;
外商投资企业在昆创办的研发机构或设在现有企业内部具有一定规模和较强开发能力的研发部门;
有条件的内资企业以自主创新为主,通过产学研联合的形式建立的研发机构或设在企业内部具有一定规模和较强开发能力的研发部门。
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须是从事自然科学及相关领域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或从事企业内部技术开发、产品开发、工艺开发和有关技术服务的机构;
设立研发机构的企业应经营状况良好,具有高效的管理运行机制,财务会计核算制度规范,对科技研发机构建设和管理经费上有保障;
研发机构须符合有场地、有人员、有装备、有投入、有特色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支持方式
本年度新申报的昆山市级研发机构经评审认定,当年度下发认定文件及研发机构铜牌。下年度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绩效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予以后补助;
往年立项的昆山市级研发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分批次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绩效评估,对持续开展技术创新、产生良好经济效益的研发机构予以滚动支持。
7. 昆山市农业科技计划项目
一、重点支持方向
(一)生态农业技术专项
围绕生物安全、农林生态保护、绿色食品生产、病虫害生物防治技术、农业面污染源控制及可持续发展生产技术研究等重点方向,加强现代农业可持续发展中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为促进现代生态农业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二)农业高新技术研发
1. 优质高产新品种选育;
2. 高端农产品开发及产业化;
3. 生物农业技术及产品;
4. 智能化、信息化农业装备。
(三)农业特色产业关键技术创新
1. 现代高效农业配套技术研究及产品开发;
2. 高端花卉新品种培育及新型绿化模式研究;
3. 农产品深加工技术研究和品牌产品开发;
4. 良种保护及产业化开发;
5. 现代农业生产装备研究和开发;
6. 特种种养殖技术研究与推广。
(四)农村科技服务载体建设
围绕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以农业特色园区、农村科技服务超市、科技型农业专业合作社、法人科技特派员等为载体,开展成果转化应用、职业农民技术培训等多种形式的科技服务活动,推动科技创新创业,发展“一镇一特”和“一村一品”。
8. 昆山市社会发展科技计划项目
一、重点支持方向
(一)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科技专项
按照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要求,重点支持生态修复,水污染治理,节能降 耗,循环经济,绿色建筑,人居环境等民生领域中具有示范推广的科技创新。
(二)民生科技领域
1. 本地区重大疾病发展趋势监测、分析及预防控制,农村卫生医疗服务体系建设与科技示范,以及其它医疗卫生领域关键技术;
2. 生态治理与恢复、水环境污染控制与治理、新能源利用以及节能环保建材应用;
3. 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技术应用,社会治理公共服务网络平台应用,食品安全、生产安全保障关键技术集成应用与示范;
4. 推进“新知识普及、新技术示范、新产品应用”的三新科技社区建设,优先支持有科普教育基地的社区;
5. 城乡一体化建设、全民健身开展等领域中科技创新技术集成与示范。
(三)生物技术和新医药领域
发展以核酸药物为主的生物技术和新医药产业,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及自主品牌的生物技术和新医药产品,扩大新兴产业规模,增创产业转型升级领先优势。重点支持以下领域中产业化程度较高的项目:
1. 生物技术药和国家一类新药;
2. 生物试剂;
3. 组织工程及医用材料;
4. 医疗器械;
5. 生物工业和生物环保。
9. 昆山市软科学研究指导性项目
一、重点支持方向
1. 加快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载体建设的研究;
2. 上海自贸区对昆山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3. 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进程的研究;
4. 完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研究;
5. 加快新兴产业发展和特色产业培育壮大的对策研究;
6. 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及传统产业改造提升的研究;
7. 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对策研究;
8. 推进科技金融创新先行先试的研究;
9. 推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集群机制和路径建设的研究;
10. 完善优质均衡公共服务体系推进民生幸福“五有”工程的研究;
11. 加快健全生态文明制度推动城市发展更可持续的研究。
10. 昆山市科技合作协同创新项目
一、重点支持方向
1. 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联合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或境外高科技企业开展前沿先导技术和产业化应用关键技术研发;
2. 鼓励我市各类校地共建创新载体为我市企业提供技术、人才支持,解决企业技术难题,提高企业创新能力;申报主体需为校地共建创新载体。对于实施成效显著并建立长效合作关系的重点协同创新项目将实行滚动支持。
11. 昆山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项目
一、重点支持方向
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优先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各级“人才”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符合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企业、拥有研发中心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
(一)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
1. 企业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有持续的专利申请,能基本做到知识产权机构、人员、制度、经费的四落实;
2. 近三年,自主研发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20件以上;计划开展专利数据库建设、专利培训等;
3. 有一定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能为培育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等保障。
(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
1. 申报单位被列入过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项目,且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
2. 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最近两年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和服务收入占企业收入的70%以上,企业主导产品拥有6件以上自主研发的有效发明专利,企业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居行业前列;
3. 企业重视品牌和标准化等建设,主要产品或服务申请了注册商标,具有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制定的工作能力;
4. 初步制定并实施了符合实际的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机构、人员、制度、经费落实到位,配备了专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
5.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知识产权费用(主要指申请费、年费、奖励费、维权费、宣传培训费、知识产权战略应用费等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领先于同类企业;
6. 无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
12. 昆山市科普活动资助项目
一、重点支持方向
1. 市政府或职能部门直接或委托举办的重大科普活动(如:大型科普公益活动、科普示范体系创建活动、大型科普交流活动、承办上级科技创新比赛等);
2. 在昆山境内当年建设并获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的国家级、省级、苏州市级和昆山市级科普教育基地;
3. 各级各类科普示范工程(如社区科普惠民服务站建设、科学教育特色学校承办或举办的科普专项活动);
4. 本市范围内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举办的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科普氛围有较大影响的科普活动。
13. 昆山市学术交流资助项目
一、重点支持方向
(一)一类项目:由市科协主办或市科协联合有关部门主办,并由某一学会主承办、多个学会参加的重大学术活动。要求学术层次高,注重学科与技术交叉,具有较大规模,社会影响大,对促进学科发展和技术进步有积极作用。选题类型:
1. 围绕学科发展前沿和我市经济发展重大需求开展的具有前瞻性、创新性的学术活动;
2. 围绕我市和行业科技发展战略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开展的学术活动;
3. 重要的国家级学术会议、省级区域性学术会议和海峡两岸学术交流会议;
4. 能持续举办的,以高新技术前沿发展领域为选题内容的科技论坛。
(二)二类项目:由某一学会主办,或某一学会联合有关单位主办、并由该学会具体承办的重点学术活动,或对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具有一定影响的重大课题调研活动。要求学术层次较高,具有一定规模,对促进学科发展或本行业技术进步有重要意义。选题类型:
1. 围绕本学科或技术发展前沿性问题开展的学术活动;
2. 围绕本行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开展的学术活动;
3. 构建和谐社会,推动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调研活动。
■金融扶持政策
(一)、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一)省风险补偿资金每年从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有偿使用的回收资金中安排,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管理。
(二)省风险补偿资金用于补偿协作银行在支持科技型小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所发生的贷款损失。
(三)省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其风险责任由省、各市县(区)、项目单位及协作银行共同承担。
(四)省对所贷项目承担70%左右的贷款损失风险,各市、县(区)承担30%左右的贷款损失风险,项目承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贷款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协作银行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风险。
(二)、江苏省银行贷款增长风险补偿奖励
风险补偿奖励资金根据支持领域分为两类:
一是鼓励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科技项目贷款的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奖励资金;
二是鼓励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小企业贷款的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资金。
补偿标准
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的补偿奖励标准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新增科技贷款的1%;
(一)对全省汇总后科技贷款同比增长20%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省财政厅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全省所有分支机构的当年新增科技贷款,均按1%的标准拨付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奖励资金;
(二)对全省汇总后科技贷款同比增长没有达到20%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省财政厅仅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科技贷款同比增长20%以上的分支机构,按其科技贷款新增额的1%拨付科技贷款增长风险补偿奖励资金。
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资金每年由省财政专项安排,补偿奖励标准根据当年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申报的新增小企业贷款总量予以确定。
风险奖励补偿标准=省财政安排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资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申报的新增小企业贷款总量×100%
(三)、昆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
风险补偿资金是信用保障资金,主要用于推动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对放贷银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所产生的损失进行补偿,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有限代偿责任。
支持对象
风险补偿资金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和较高的技术水平、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项目产业化,项目的技术领域属于高新技术领域,优先支持国家、省、市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项目产业化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
项目承担单位信誉良好,具有组织实施项目的研发能力、创新管理人才团队和一定的经济规模,属于处于快速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重点支持已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创新型企业。
项目立项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贷款应向市科技局提交申报书等相关材料。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择优确定贷款项目。
合作银行按银行贷款程序对贷款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和贷款额度,每个项目贷款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四)、昆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服务项目
重点支持方向
1.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和较高的技术水平、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社会经济效益的科技项目产业化,项目的技术领域属于高新技术领域,重点支持新兴产业领域。优先支持国家、省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和市级以上认定的高层次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项目;
2. 申请贷款担保的企业应在本市区域内注册,信誉良好,具有组织实施项目的研发能力、创新管理人才团队和一定的经济规模,属于处于快速成长期的企业。重点支持已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创新型企业。
(五)、昆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池专项资金
(六)、昆山市专利质押贷款
专利质押贷款额度可以专利价值评估结果作为主要参考依据,一般不超过评估价值的30%,也可以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专利质押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特殊情况下不超过两年。期限超过一年的,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对其出质的专利予以重新评估,或提供其他形式的补充担保。
■人才激励政策
(一)、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
资助政策:
1、中央财政给予每人人民币100万元的资助,有关地方提供配套支持;
2、各级地方人才政策同时享受。
申报流程:
按要求组织申报书、申报人其他个人信息和相关附件,报送材料时需提供纸质申报材料和电子档
(二)、江苏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
一、创业类条件:
1、一般具有硕士以上学位(附件要求:学历学位证书);
2、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附件要求:身份证或护照);
3、有5年以上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及相关机构从事研发或管理等专业工作经历,并取得较突出的业绩(附件要求:以往工作经历及业绩证明);
4、申报人须为2010年1月1日以后到我省创业(附件要求: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5、申报单位须已参加社会保险(附件要求:社会保险费缴款通知);
6、拥有与创业领域产品、技术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关键技术(附件要求:知识产权证明);
7、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能够填补国内空白或引领相关产业发展(附件要求:科技查新报告、科技项目咨询报告、产品检测报告);
8、有较大的市场发展前景和预期经济效益(附件要求:客户试用报告、意向性订单、销售合同、财务报表);
9、为所创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本人投入企业的实收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附件要求:公司验资报告)。
二、创新类条件:
1、一般具有博士学位(附件要求:学历学位证书);
2、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附件要求:身份证或护照);
3、有5年以上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及相关机构从事研发或管理等专业工作经历,并取得较突出的业绩(附件要求:以往工作经历及业绩证明);
4、申报人须为2010年1月1日以后到我省创新(附件要求:与引进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引进协议、缴纳养老保险证明)
5、引进人才引进后能连续为引进单位服务3年以上,且每年服务时间不少于6个月(要求: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引进协议至少3年);
6、申报单位须已参加社会保险(附件要求:社会保险费缴款通知);
7、引进的创新人才从到苏工作的第2月起,以申报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基数薪酬月平均不低于1万元(附件要求:个人所得税税单);
8、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或者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担任中高级职务、工作业绩突出、在业界有一定影响。
9、优先支持本人参与项目投资、有资金投入并占有股份的企业创新人才。优先支持全职到企业工作的创新人才。
10、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①国家“千人计划”、省“双创计划”资助对象创办的;
②省“科技企业家培育工程”培育对象、省“333工程”培养对象、省“产业教授”创办的;
③国家或省认定的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业科技型企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企
业、软件企业、动漫企业等;
④承担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的;
⑤列为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企业类基地的;
⑥拥有企业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生工作站、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省级以上
企业创新平台的;
⑦民营科技企业;
⑧市及县(市、区)引才计划资助过的企业。
资助政策:
1、江苏省给予每人100万元或50万元的创新创业资金资助(免交个人所得税),地方按1:1配套;
2、地方给予100万元的购房补贴。
(三)、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
一、创业类条件:
1、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学位(附件要求:学历学位证书);
2、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附件要求:身份证或护照);
3、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或自主创业经历(附件要求:以往工作经历及业绩证明);
4、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附件要求:知识产权证明);
5、技术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附件要求:科技查新报告、科技项目咨询报告、产品检测报告);
6、产品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附件要求:客户试用报告、意向性订单、销售合同、财务报表);
7、申报人在申报企业的现金出资(实收资本)一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附件要求:公司验资报告);
8、第一批申报受理对象为2010年7月1日-2012年6月30日之间、第二批申报受理对象为2012年7月1日-2013年8月
31日之间来苏州创(领)办科技型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附件要求: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二、创新类条件:
1、拥有博士学历或学位(附件要求:学历学位证书);
2、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附件要求:身份证或护照);
3、具有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关键岗位5年以上相关研发工作经历(附件要求:以往工作经历及业绩证明、博士学习时间可计算在内);
4、2012年1月1日后引进到企业工作,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引进相关手续,引进后能全职连续为企业服务3年以上(附件要求:人才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协议、缴纳养老保险和个人所得税证明);
5、引才企业为建有省级以上重大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规模型科技企业或苏州市创新先锋企业(附件要求:企业资质证明、营业执照、上年度财务审计报表)
资助政策:
1、苏州给予25-100万元的科技专项经费资助,地方按1:3配套;
2、地方给予100万元的购房补贴。
(四)、昆山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
申报条件
(1)创业领军人才
1.拥有独立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权,技术成果属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较好市场潜力和产业化前景的领军人才。
2.国内外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内的带头人,能够引领产业发展走在国际前沿的领军人才。
3.在本市重点产业领域中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的领军人才。
4.近年到我市创办科技型企业,本人为企业的法人代表或主要参股人。
5.正在洽谈,拟在我市注册的科技型公司。
(2)创新领军人才
A类:高层次研究开发专家
在本市创业成功并在工研院、清华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等高新技术园区和特色产业基地从事国际前沿技术研发实
验室的人员。
B类:高级经营管理专家
我市重点行业和重大企业集团引进的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有突出的管理业绩,通晓国际先进管理知识、善于运作
资本的高级经营管理专家。
C类:特殊专业领域专家
由高校、文化产业部门和卫生医疗机构引进的,具有突出创新创业成就,在国际上有重要专业影响力的领军人才。
(五)、昆山市优秀人才引进计划
符合适用对象的人才,经评审,可享受昆山市人民
政府人才津贴(以下简称政府津贴)。政府津贴分为:
(1)生活津贴。分为三类标准:
1.每人每月3000元,每年资助100人;
2.每人每月2000元,每年资助200人;
3.每人每月1000元,每年资助500人。
享受生活津贴期限为三年,名额向重点产业、重点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倾斜,并注意兼顾社会事业各领域的优秀人才。
昆山市专利申请与授权资助:
(一)资助条件
1、在昆山注册登记的法人;具有昆山市常住户口,或在本市创业、有经常居所的个人,且以本市地址申请专利的;
2、在2013年内申请受理、进入实审、授权的专利;
3、委托代理机构的,代理机构须在市知识产权局备案登记;
4、资助限额,每个申请人不超过400件/年;
5、专利权属明确,符合我市相关产业政策的。
政策文件、申请表格,请登录www.ksip.gov.cn下载。
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助资金:
(一)省级资助范围及标准
1、一般是上一年度在国(境)外受理的专利申请、授权的专利。
2、获得国(境)外受理的专利申请、授权的专利,主要资助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的申请费、检索费、传送费、初步审查费、手续费、审查费、代理机构服务费等费用,每项最多资助向5个国家(地区)的申请,每个国家(地区)资助金额不超过6万元,每项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获得国(境)外授权的发明专利,经专家评审,选择不超过10%的项目给予奖励补助,每项奖励补助金额10-30万元。
3、优先资助向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专利申请。
(二)国家级资助范围及标准
1、申报项目应是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和巴黎公约途径提出,并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完成国家公布阶段后和正式获得授权后分两次申报资助,也可以在授权后一次性申报资助。
2、已完成国家公布阶段的,其公布日应在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内;已正式获得授权的,其授权日应在2009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内;截至2012年6月30日,尚未在外国国家(地区)完成国家公布的向国外专利申请不得申报资助。
3、PCT申请在国际阶段缴纳的国际申请费、检索费、传送费、初步审查费、手续费等费用,PCT申请和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申请在外国国家(地区)缴纳的国外审查费、授权登记费、授权后3年的年费等费用(以各国国内法律规定为准)。
4、向专利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
5、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以下简称“检索中心”)出具查新检索报告、法律状态检索报告所发生的检索费用。
6、同一件专利最多支持向5个国家(地区)申请,每个国家(地区)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并不得超过实际支出。
昆山市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专项
(一)申报条件
1.本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
2.本企业自主研发的专利技术,专利实施后能产生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申报项目的专利须为2009年1月1日以后授权的有效专利,且为相关产品或生产相关产品的核心技术;
4.各级知识产权部门立项支持过的专利实施项目不得申报。
(二)重点支持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
2.企业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有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与激励机制,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专、专职管理人员;
3.重点支持省知识产权标准化示范创建单位、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专利、省百件优质发明专利、获苏州市级以上专利奖的专利技术的产业化项目。
昆山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项目
(一)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
1. 有一定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持续的专利申请;
2.拥有5项以上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或专利总和不低于20项;
3.重点支持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省级标准化示范创建单位、计划实施专利检索数据库建设和拥有研发中心的企业。
(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
1.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有知识产权工作制度、机构、人员和经费投入;
2.拥有6件以上自主研发的有效发明专利,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和服务收入占企业收入的70%以上;
3.无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
4.重点支持支持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省标准化示范创建单位。
■科学技术奖
1.国家科学技术奖
设: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国家自然科学奖 国家技术发明奖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2.江苏省科学技术奖
设:技术发明奖 科学技术进步奖 科技合作贡献奖
3.苏州市科学技术奖
设:科技创新创业市长奖 技术发明奖 科学技术进步奖 科技合作贡献奖
■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
1、引导和鼓励两岸研发机构及中介服务机构集聚,加强两岸产业技术交流,完善公共服务平台,支持两岸企业、科研院所联合承担国家科技项目,加大有关专项资金对昆山试验区内扶持力度。
2、两岸货币清算机制建立后,开展人民币与新台币现汇项下双向兑换试点。允许昆山试验区开展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试点;允许昆山试验区内企业与台湾地区企业在企业集团内部试点开展人民币借贷业务;允许台湾地区金融机构在昆山试验区以人民币进行新设、增资、参股等直接投资活动。
3、支持进入昆山试验区的外资银行开展两岸金融创新试点,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经营人民币业务。
4、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金融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在昆山试验区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台资基金管理公司,支持昆山试验区在大陆证券业逐步扩大对台资开放的过程中开展试点。
5、支持商贸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贸易企业适用加工贸易内销便利化措施。
6、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商贸示范区放宽台湾原产地商品的检验检疫准入,简化审批手续。推进两岸商品在检验检测、产品认证、技术标准等领域交流合作,推动双方结果互认。
7、对昆山试验区的财税支持政策,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统筹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