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5-12-30 17:55:37 来源:昆山台协网编辑部 点击: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90号)和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府〔2015〕139号),进一步完善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培育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引擎,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和就业质量不断提升,现就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创业就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鼓励创新创业带动就业
(一)营造更优创新创业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证合一” ,实行 “一照一码” 。继续优化登记方式,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 “一址多照” 、 “一照多址” 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优化工商注册流程,实现网上办理名称核准、网上预审登记、网上核准登记,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建立政府大数据采集制度,实施对市场主体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全面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大力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减少投资项目前置审批。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推广 “一个窗口” 受理、网上并联审批等方式,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编委办、市发改委、市法制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二)落实创业创新税费优惠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1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落实国家推广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对企业按规定减免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人社局、市物价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三)加大创业人员扶持力度。进一步优化创业培训课程,开发针对不同创业群体、创业活动不同阶段特点的创业培训项目,实施创业培训补贴制度。对符合条件的首次成功创业并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创业主体,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成功创业且缴纳社会保险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开业3年内的初创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按每新增带动就业1人一次性给予30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每年遴选出20个可行性和预期成功率较高的大学生初创企业项目,给予每个项目5万元的资金支持,同时择优推荐参加江苏省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遴选。(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四)完善创业创新公共载体平台。进一步规范、引导和扶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完善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退出机制。对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对入驻基地的初创项目给予每年5000元的租金补贴(不超过3年),对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按实际孵化成功(在基地内注册登记并孵化成功搬离基地后继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企业数,给予创业孵化补贴。支持各区镇以地方特色产品和服务为载体,推动 “一镇一品” 、 “一村一店” 等创业示范项目建设,对经认定的创业示范项目纳入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管理范围,相关初创项目同等享受政策扶持。建设新型孵化机构,打造两岸青年创业园等一批重点突出、资源集聚、服务专业、特色鲜明的众创空间;大力发展创新工场、车库咖啡等新型孵化机构,做大做强众创空间,对认定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给予20万元的奖励,并对房租、用水、用能、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科技局)
(五)支持发展电子商务创业。大力发展 “互联网+” 新经济形态,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发展,探索纯网上经营注册新型登记模式,加强电子商务知识指导和培训。鼓励利用电子商务平台自主创业,对已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并办理就业登记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对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但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其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六)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新建立30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基金,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范围试点资金或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个人在昆山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经批准可展期一次,期限一年;按时还本付息符合奖息政策的,个人贷款在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由财政给予奖息,对展期和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不予奖息。增加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的承办银行、担保公司和网点。降低创业担保贷款申请门槛,对信用良好的创业者经综合评估后可取消反担保,简化担保手续。(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办、人民银行昆山支行)
二、持续推进就业优先战略
(七)坚持就业规模和就业质量并重。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工作的优先目标,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根据就业总量和人力资源结构状况,增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促进就业的能力,强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逐步建立与人力资源结构相匹配的产业引导机制。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适应于人力资源结构的项目优先安排。(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昆山支行)
(八)壮大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创新发展,鼓励新业态、新模式和新技术应用,围绕产业链整合优化,大力发展总部经济、电子商务、服务外包、文化创意、研发设计、金融证券、商业保理、供应链管理、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业。支持制造企业依托原有优势向系统集成商转变,促进产业模式从以制造为核心向产品、服务和整体解决方案并重转变。深入挖掘旅游休闲、健康养老、家庭服务、社会工作、文化体育等生活型服务业发展潜能。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培育更多适应农业发展需要的新型职业农民。新型职业农民创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雇佣新型职业农民的集体合作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等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人社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九)发挥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重要作用。贯彻《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将扶持政策落到实处。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进一步完善风险分担机制,设立面向中小微企业的转贷应急资金,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税收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或小型微型企业,按规定减免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等税费。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和知识产权保护,对小微企业亟需获得授权的核心专利申请优先审查。创新政府采购支持方式,消除中小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面临的条件认定、企业资质等不合理限制门槛。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支持。(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十)积极预防和有效防控失业风险。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比例由2%下调至1.5%,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比例由1%下调至0.5%。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通过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不裁员或少裁员。对确实要裁员的,应制定人员安置方案,实施专项就业帮扶行动,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接续,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稳定福利企业发展,制止随意关停福利企业、解雇残疾职工的行为。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对可能出现的大规模失业风险及时采取预防、调节和控制措施,保持就业局势稳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
三、全力扶持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
(十一)推动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贯彻落实国家和省、苏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各项扶持政策,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结合昆山产业转型升级需要,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确保全年提供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不少于10000个,昆山籍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达到省和苏州市要求。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 1 年社会保险补贴。毕业年度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各类企业吸纳登记失业的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6个月社会保险补贴。落实完善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见习人员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按每留用一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单位一次性见习奖励补贴。建立毕业年度内城乡低保家庭以及残疾等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属地就业帮扶责任制度,通过职业培训指导、重点推荐以及公益性岗位托底就业等帮扶措施,帮助其在年内实现就业。各类企业当年新招收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以上的,除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外,再给予企业每人一次性就业补贴2000元。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从2016年起提高到每人1500元。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团市委、市残联)
(十二)实施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将登记失业的优抚对象家庭人员和军队退役人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援助范围,享受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落实就业困难人员被企业吸纳就业、灵活就业和公益性岗位就业相应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补贴条件、标准、期限等按照规定另行制定。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在岗情况的管理和工作考核。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加大对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的补贴和奖励力度,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建立健全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就业的联动机制。(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残联)
(十三)统筹做好重点人群的岗位帮扶工作。每年提供一定的事业单位编制岗位用于接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建立政府工勤辅助岗位招聘与重点人群岗位帮扶的联动机制,市级及各区镇由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招聘的组织与实施应当实行扎口管理,招聘信息由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审核发布,各级部门在组织招聘的过程中应当首先接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优先考虑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不低于5%的工作岗位择优招录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各区镇)
四、深入开展职业技能教育培训
(十四)完善劳动者终身培训机制。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职业培训,对农村劳动者重点实施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对城镇失业人员重点开展转业转岗培训,对新成长劳动力重点推进劳动预备制培训。鼓励支持企业开展新员工上岗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在职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对在大陆(内地)高校学习的台湾、香港、澳门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技师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在毕业学年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比照本地高校毕业生相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台办、市残联)
(十五)建立职业培训项目开发机制。以行业、企业和劳动者需求为基础,建立职业培训需求调查和培训工种发布制度,促进职业培训的规范化、标准化。加强职业培训项目标准开发,在企业、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中确定培训项目标准开发主体,完善培训要求、课程内容、培训方法、师资和考核等技术标准,探索实行 “职业培训包” 开发和应用模式。(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十六)健全职业培训成果购买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职业培训,通过市场供需调节实现培训资源与劳动者需求的有效对接。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逐步建立与培训成本、培训质量和实现就业相挂钩的差异化培训补贴标准和动态调整机制。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企业职工,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对参加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 “谁出资培养、谁享受补贴” 的原则给予补贴。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与企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合作,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培训。(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十七)完善职业培训服务管理机制。加强职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职业培训教师在职培训和到企业实践的制度。推进职业资格管理改革,推动形成劳动、技能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机制。适应多层次提升职业技能实训能力需要,重点建设一批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现代服务业等专项公共实训基地。(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五、着力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和公共就业服务
(十八)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按照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要求,发挥人力资源市场在促进就业和配置人力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营造更加有利于公平就业的制度环境。加快推进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和标准化建设,规范人事代理、人才推荐、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服务。健全市场监管体系,规范企业招聘行为,及时纠正和查处招聘过程中的歧视、限制和欺诈等行为,切实维护求职者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人力资源市场、市妇联、市残联)
(十九)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建设好中国苏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昆山园区。推进人力资源服务骨干企业培育工程,支持打造一批实力雄厚、核心竞争力强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集团。拓展人力资源服务领域,构建多层次、多元化人力资源服务综合载体,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向专业化、信息化、产业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人力资源市场、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
(二十)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推进城乡均等化、标准化和专业化公共就业服务。创新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模式,积极开展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形成多元参与的格局。(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六、强化组织领导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进一步细化有关政策和配套措施。市就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动落实和督促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挥牵头作用,建立定期的联席会议制度,发改、经信、教育、科技、财政、税务、市场监管、人民银行、工青妇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推动实施。(责任单位:市就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十二)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政绩考核,明确序时进度和责任分工,层层分解,督促落实。要进一步梳理各项补贴政策的操作流程,取消不必要、不合理的办理手续和证明材料,落实限时办结工作制度,确保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造成恶劣影响的有关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实行问责。(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二十三)强化资金投入保障。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就业相关资金。按照系统规范、精简效能的原则,明确政府间促进就业政策的功能定位,严格支出责任划分。进一步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督,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着力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二十四)建立健全就业创业统计监测体系。健全就业统计指标,完善统计口径和统计调查方法,逐步将性别等指标纳入统计监测范围,探索建立创业工作统计指标。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劳动力调查制度建设,扩大调查范围,增加调查内容。强化统计调查的质量控制,加大就业统计调查人员、经费和软硬件等保障力度,推进就业统计调查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妇联、市残联)
(二十五)注重舆论引导和氛围营造。紧紧围绕新形势下就业创业这一主题,加强政策解读,全方位、多角度开展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视和关心,有关决策部署、政策举措及其实践成效,以及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经验做法,劳动者自主就业创业和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的典型事迹;引导社会各界全面客观看待当前就业形势,共同关心和支持就业创业工作;引导高校毕业生等各类劳动者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就业观。搭建创业者联谊会、创业沙龙、创业讲堂等创业者交流平台,定期举办交流活动,为创业者及时了解政策和行业信息、学习积累行业经验、寻找合作伙伴和创业投资人创造条件。定期举办创新创业大赛、职业技能大赛等各类活动,大力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就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