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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科技创新券贷款实施办法(试行)
2015-09-25 12:19:22   来源:昆山市科技局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着力推进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六年行动计划”,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加快中小型科技企业研发资金投入,规范办理并逐步推广科技创新券贷款业务,挖掘科技创新券的融资功能,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贷款通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是政府为推动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使后补助机制更加有效发挥作用而设计的一种激励措施。科技创新券贷款业务是市人行与市转型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合作搭建银政企平台推出的以科技创新券为信用支撑的贷款业务品种,是以批量培育优质科技型企业为目的,并以“科技创新券”兑现款为主要还款来源发放的贷款。

第二章  贷款银行、贷款对象和准入条件

第三条 经批准在我市开展人民币放贷业务的商业银行或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有发放科技创新券贷款意向,向市科技局、财政局提出申请并经核准,可成为科技创新券贷款的贷款银行。贷款银行应与市科技局、财政局签订科技创新券贷款合作协议,明确科技创新券贷款的审查发放、贷款使用监管及科技创新券资金兑付管理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第四条  科技创新券贷款发放对象(借款人)为在我市注册登记,纳入科技局、财政局发文明确的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的,并满足商业银行企业授信准入标准及授信投向的科技型企业法人。

第五条  借款人除满足第四条要求外,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具有优秀的创新管理团队和一定的经济规模、良好的成长性和社会信誉;

(二)企业具有持续的技术创新活动,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重点支持已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创新型企业和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

(三)借款人所在行业需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技术创新上应具有领先性。重点支持:新能源及节能环保技术、新材料技术、生物技术、新医药技术、电子信息技术、高科技改造传统行业、文化创意、软件和现代服务外包、智能电网和互联网、高端及智能装备制造等行业;

(四)借款人内部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

第六条  借款人除须具备第四、第五条要求外,其公司法人代表及主要经营者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2年及以上的行业技术、行业管理经验,且在行业中占有领先优势;

(二)近两年无连续逾期2期(含)以上或累计逾期6次(含)以上的不良还款记录;

(三)有一定的个人资产;

(四)无不良信用记录,诚实守信,无涉诉风险;

(五)个人具有较高的技术先进性及丰富的管理经验。

第三章 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利率和保全方式

第七条  贷款用途。授信业务资金限于借款人用于以“合同研发项目管理”为转化模式,向国内外科研院所、高校、国家大学科技园等有偿预订研发科技成果、转化技术,以及一次性购买科技成果并实施产业化;用于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关键技术攻关等相关科研创新活动;用于开展向高校、科研院所、相关科技平台购买科技服务,严禁信贷资金进入股市、期市或房地产等领域,严禁用于薪酬开支和劳务支出。

第八条  贷款额度。严格按照贷款实际用途、企业的成长性、企业净资产、企业估值、借款人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测算企业授信额度和融资周期,防止过度授信,最高额度不超过“科技创新券”额度的70%。

第九条  贷款期限。根据“科技创新券”申请、发放、兑现的期限决定,为一次性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二年。

第十条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

第十一条  保全方式。科技创新券贷款纳入市科技人才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补偿范围,风险补偿比例不高于科技人才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同档标准的50%。因贷款银行未履行贷款资金使用监管责任而产生的贷款风险,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资金不予补偿。视企业的实际运营情况,可以酌情采用单一或组合担保方式。

第四章  贷款申请、登记、发放和还款方式

第十二条 贷款申请。贷款申请由借款人向贷款银行提出。

借款人除需提供一般申请材料以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科技创新券及企业向市科技局申请“科技创新券”的相关申请材料;

(二)借款人所拥有的专利情况及所获得的认证情况;

(三)借款人在所在行业技术领先性情况(如有);

(四)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三条  贷款评估、审查和审批由贷款银行按内部管理规定自主组织开展。贷款银行对贷款申请批准后,应提请借款人确认遵循科技创新券贷款合作协议中明确的、涉及借款人的各项管理规定,并根据贷款用途签订相应的借款合同。

第十四条 贷款登记。由贷款银行、借款人、市科技局、财政局签订四方资金监管协议,市科技局进行备案登记。同时由贷款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第十五条 贷款发放。贷款银行应严格按照公司客户贷款发放与支付流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实际用途需求和进度发放贷款,并应对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第十六条 贷款还款来源。

(一)“科技创新券”兑现资金偿还;

(二)自有资金偿还。

第十七条 贷款还款方式。按月结息,到期还款。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十八条 贷款审批通过后,贷款银行应及时将贷款合同报送市科技局备案,月度终了5天内应将当期实际新增贷款及全部贷款余额及时列表报市科技局备案,以此作为列入市科技人才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补偿范围的依据。

第十九条  贷款银行应加强科技创新券贷款业务授信客户的贷后管理,应重点加强以下监管工作:

(一)贷款资金使用须符合审批用途,资金划转符合规定程序。

(二)加强实地查访,及时了解、掌握企业经营状况。对企业或所在行业出现重大变化或发生其他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形,应与借款人协商变更借款合同关于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金额等内容。协商不成,应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已发放贷款等措施。必要时应冻结或注销额度、停用贷款、全部或部分收回已放贷款。

(三)加强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与管理,包括借款用途是否按合同或审批意见约定的用途使用,资金占用是否合理,有无挤占或挪用贷款、有无进入股(期)市等情况;对贷款风险的检查,主要采取按季深入企业现场检查的形式,了解企业的研发项目进展情况,如发现项目或企业经营出现异常的,应查清原因及时处理。

(四)及时做好与其他银行、借款人、政府机构等多方面的沟通工作,共同对企业现状及未来发展作出研判。

(五)重点关注企业“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受理兑现情况,确保兑现过程信息对称和还款资金到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转型办会同市人行、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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