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台协微创基地 | 昆山台协产学合作中心

《促进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健康发展意见》
2013-11-29 22:01:37       点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发挥昆山对台合作优势,促进两岸产业深度合作,就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思路,充分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健康发展提出意见(节选):

一、降低登记门槛,创造更优市场准入环境

1、用足用好分段登记创新成果。凡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经营领域,只要有利于试验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都予以积极支持,不设限制。对不涉及前置审批的,由企业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对涉及前置审批且筹建期较长的,经企业申请,可以采取分段登记方式核发营业执照。

2、放宽企业名称登记要求。放宽无行业类别用语企业名称要求,允许经营国民经济行业4个以上大类,注册资本达5000万元以上,使用独创字号的企业使用无行业类别用语名称。支持登记体现经营者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的个性化企业名称。支持企业申报国家级名称,积极指导新设企业申报无行政区划名称;对企业变更名称为无行政区划名称的,可以由昆山工商部门出具变更核准意见书并帮助向上申报。

3、放宽投资者出资方式。鼓励投资者以商标专用权、公司股权、债权等各类资本权属出资,对以上述方式出资办理增加注册资本的,不设出资比例限制,允许公司全部以非货币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4、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对试验区企业组建集团的,凡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有至少3个子公司,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申请设立企业集团。集团母公司、子公司可以在企业名称中冠以集团名称或简称,允许参股公司经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在自己的企业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简称。

……

6、开通试验区注册登记“绿色通道”。为试验区内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对昆山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和拉动作用的项目、昆山市委、市政府或昆山工商局认定的重大项目,实行“绿色通道”制度,专人全程指导,加快项目落户速度。

减少企业注册登记环节,将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下内资企业(特殊行业除外)登记权限委托下放至试验区内的工商分局,做到试验区内企业可以就近完成登记手续。

推行“网上登记”、“并联审批”、“网上年检”和“全程电子化年检”等工作方式,为试验区内企业提供更为便捷的服务。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增强企业发展动力

7、支持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转移。建立完善便捷高效的企业迁移登记服务制度,加强迁出地、迁入地登记机关的统筹协调,对迁移企业拟保留企业名称中原有字号和行业表述的,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积极支持。

8、支持优势企业发展。支持试验区优势企业资产整合、兼并重组、组建集团。公司可自行选择重组类型。公司合并、分立涉及到的相关登记,可以同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一并办理。因合并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由合并协议约定。允许公司分立合并时一次性申请多项变更登记。

……

10、支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试验区企业推进股权出质、商标权质押融资,依法快速办结股权质押登记、动产抵押登记,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问题。

11、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在不影响其他企业名称权,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个体工商户转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可以继续使用原名称、字号;转型登记为有限公司的,可以沿用原名称加“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发挥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准入程序的比较优势,积极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台商在试验区内设立合伙企业。

12、支持开办经营性的教育培训机构。鼓励经营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发展,按类别引导其向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

三、加大企业保护力度,营造诚实信用的发展环境

14、加快推进试验区商标战略。建立试验区商标战略实施指导站,加强对企业商标品牌工作的指导,加快品牌培育基地建设,深入推进“一企一标”工程。帮助企业完善商标许可使用手续,引导、帮扶企业争创驰名、著名商标,协助市政府落实好相关奖励措施,推动高知名度企业品牌集聚发展。

15、新设企业首次年检逾期减轻或免予处罚。对首次参加年检的新设立企业,逾期未办理年检,责令限期办理。对限期内来办理年检的企业,只在企业信息系统中作违规记录,情节轻微的可减轻或免予处罚。部分因特殊情况造成逾期年检的企业,主动开展行政指导工作,了解企业面临困难,妥善处理好企业年检问题。

16、加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探索建立两岸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积极帮助试验区内企业建立健全合同信用管理制度,规范企业交易行为,优先协助区内企业开展打击侵犯其权益的违法行为,保护试验区内企业的合法权益,指导企业开展争创“守合同、重信用”活动。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施行的新法解读
下一篇:《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