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核电安全合作协议》(全文)(2011.10.20)
2013-12-02 15:31:14 点击:
"安全第一”是核电应用普遍遵守的基本原则,攸关人的健康、安全、财产及环境。为保障两岸人民福祉,提升两岸核电运转安全,加强核电安全资讯透明化,促进两岸核电安全资讯及经验交流,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就两岸核电安全合作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合作范围
双方同意本着平等互惠原则,就两岸核电安全及事故紧急通报等事宜,在下列领域进行交流合作:
(一)核电安全法规与标准
核电安全相关之法规、标准、导则、参考文献等资讯交流。
(二)核电安全分析与审查评估经验
核电安全分析与审查评估之方法、流程、报告、参考文献及安全分析审查评估所需使用之相关工具发展等资讯交换及经验交流。
(三)核电安全监督方法与经验
核电安全监督架构作业方式、报告、参考文献等资讯交换及经验交流。
(四)核电厂基本资讯
核电厂机组运转、工作人员辐射剂量、环境辐射监测、安全指标、异常事件及机组兴建进度等相关基本资讯定期交换。
(五)核安事件安全评估与运转经验回馈
就国际核安事件分级(INES)各级之重要核电机组异常事件,定期交换调查报告、改进措施及后续安全监督报告,并进行经验交流。
(六)核电厂老化管理
核电厂老化管理、评估、监督、现场查证等资讯交换及经验交流。
(七)核电安全研究经验
核电安全研究发展,包含燃料安全、热传流力、数位仪控、防火安全、人因工程、风险评估、地震与海啸防护、事故分析与评估及非破坏检测品质验证等资讯交换及经验交流。
(八)核电厂事故紧急通报
任一方发生国际核安事件分级(INES)二级及二级以上或引发大众关注之事件,事故(件)方在通报相关方面的同时,应通报对方,并持续沟通及通报完整即时之相关资讯,如接获对方查询时,应尽速给予回应与协助。双方指定联系及事故通报的单位与人员,平时定期进行通报测试。
核电厂事故通报内容包括事故电厂名称、事故发生时间及可能原因、机组最新状况、放射性物质外释状况、未来可能影响及进行评估的相关资料、已采取的防护措施等。必要时,双方得商定增加通报内容。
事故方应积极协助确认对方人民在事故方受影响地区的安全情况,并提供必要协助。
(九)核电厂环境辐射监测资讯
进行环境辐射监测资讯交换及符合公认标准之环境样品放射性分析比对之交流。
(十)核电厂事故紧急应变及准备之经验
核电厂事故紧急应变经验交流,包含应变计划、平时准备、民众防护行动、复原规划等。
(十一)核电安全资讯公开之经验
核电安全资讯公开,包含资讯透明化、民众参与、科普实务等经验交流。
(十二)双方同意之其他核电安全合作事项。
二、合作方式
双方同意核电安全及紧急应变主管部门以下列方式进行核电安全事宜的交流与合作:
(一)双方人员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工作业务交流会议,由双方轮流主办。
(二)推动人员参访、举办研讨会等交流活动。
(三)发生核电厂重要事件或紧急事故时,进行通报、资讯交换、查询与公开。
(四)双方同意的其他增进核电安全之合作方式。
三、联系主体
本协议议定事项,由双方核电安全及紧急应变主管部门指定的联络人相互联系实施。
本协议其他事宜,由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联系。
四、工作规划
双方同意设置工作组,负责商定具体工作规划、方案。
工作组应于本协议生效后二个月内召开首次会议,商讨双方联系及事故通报窗口、资讯交换与通报的项目、内容、格式、方式、频率及工作业务交流会议、交流活动等相关事宜。
五、限制用途
双方同意仅依请求目的使用对方提供的资料。但双方另有约定者,不在此限。
六、文书格式
双方同意资讯交换、通报、查询及业务联系等,使用商定的文书格式。
七、协议履行及变更
双方应遵守协议。
协议变更,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八、争议解决
因适用本协议所生争议,双方应尽速协商解决。除另有约定外,协商应于请求提出后十个工作日内举行。
九、未尽事宜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
十、签署生效
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各自完成相关程序并以书面通知对方。本协议自双方均收到对方通知后次日起生效。
本协议于十月二十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会长 陈云林 董事长 江丙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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