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保对于大陆地区就医医疗费用核退之规定
2015-02-02 14:38:51 来源:苏州台协 点击:
(一)全民健康保险之保险对象,因不可预期之紧急伤病在大陆地区就医,得于急诊或门诊治疗或出院当天起6个月内向投保单位所在地所属之中央健康保险局分区业务组申请自垫医疗费用核退,逾期不予受理。中央健康保险局依据全民健康保险给付范围,采核实支付;惟订有以支付台湾医学中心的费用为上限,并每季公告。
(二)申请大陆地区自垫医疗费用核退,应检附:1.医疗费用收据正本及费用明细 2.诊断书,住院案件另需检附病历摘要 3.当次出入境证明(如护照相片首页及内页出入境查验章影本)4.未入境者,请填写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办理5.医疗费用核退申请书。(委托书及核退申请书可至「健保局」网站http://www.nhi.gov.tw下载或向各分区业务组索取)
(三)「中央健康保险局」自2010年4月1日起依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施行细则」,规定申请核退大陆地区住院5日(含)以上之自垫医疗费用,上述所须检具的医疗机构证明文件(收据正本及诊断书)须先在大陆地区公证处办理公证书,并经海基会【洽询电话(02)25335995】完成验证,方可向健保局申请。
(四)「健保局」各分区业务组地址及电话一览表如下列,可以联络电话转各分区联合服务台洽询相关自垫医疗费用核退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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