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台商子女就读大陆地区高等学校税务相关规定
2015-03-27 16:27:09 来源:昆山台协会 点击:
有关台商子女就读大陆地区高等学校纳税义务人列报免税额及教育学费特别扣除额相关规定
自2011年11月4日起,纳税义务人子女就读大陆地区教育主管机关公布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等学校,或其他经大陆地区教育主管机关认可的高等学校,具有正式且其学籍在学年度内为有效者,纳税义务人得检附教育学费缴费收据影本或其他足资证明文件,列报教育学费特别扣除额(每人新台币2.5万元),及子女免税额(每人新台币8.2万元)。本项政策追溯自2011年11月4日起有正式在学就读者,2012年申报综合所得税时可列入申报。
另外,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姐妹年满20岁,在大陆地区符合前述规定学校就学,具有正式学籍,且其学籍在学年度内为有效者,纳税义务人得检附在校就学之证明、前述规定之教育学费缴费收据影本或其他足资证明文件,列报扶养亲属免税额(每人新台币8.2万元)。
前述大陆地区在校就学之证明、教育学费缴费收据影本或其他足资证明文件,应检附大陆地区公证处所核发之公证书,并送经“行政院”设立或指定之机构或委託之民间团体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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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台协教育培训委员会
201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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