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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范围”相关咨询的回复
2017-03-30 11:25:19   来源:台协秘书处    点击:

一、工商行政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若工商营业执照上未登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的对应事项,企业应主动前往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二、非取酬运输行为

根据《关于规范对非法营运、擅自改装车辆,违章运输危险品等运输违章查处的通知》(苏运稽[2005]150号)规定:生产、建设工程单位使用本单位自备车辆向客户运送商品或建设工程材料,运费计入商品或建材价格,确有证据证明的,按交通部门有关规定,可以认定为取酬运输行为。但运送本单位所需的生产、建设、施工。工程的设备,生产和维修工具的不应认定为取酬运输行为。(如车辆确非取酬运输,又办理了道路运输证的,可前往交通部门办理道路运输证注销、前往公安车管部门办理行驶证营转非手续。)

三、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的补充说明

根据苏州市运输管理处《关于道路货运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的告知》,从2012年2月10日起,车辆所有人在办理和审验车辆《道路运输证》时,应出具车辆产权证和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不符合规定的,应主动到公安车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性质交更登记手续。(如已配发的道路运输证登记经营范围为造路普通货物运输,行驶证使用性质应登记为货运,从而保持一致.)

特此回复

昆山市交通运输局

2017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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